【关键字】犯罪防控 和谐农村 公平 系统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马居军
【单 位】
【摘 要】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防控农村犯罪,维护农村安全秩序的问题应得到高度重视。笔者从农村犯罪的基本特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提出构建农村犯罪综合防控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防控农村犯罪,维护农村安全秩序的问题应得到高度重视。笔者从农村犯罪的基本特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提出构建农村犯罪综合防控模式。通过犯罪行为预防、情景预防以及建立系统防控机制等方法措施,发挥政府、警察、群众性治安组织以及家庭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控制农村犯罪。
关键词:犯罪防控 和谐农村 公平 系统
农村犯罪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各种类型刑事犯罪的总称。农村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强奸、抢劫、盗窃、诈骗以及村镇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这些犯罪多发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副作用所致,另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对农村犯罪防控的重视不足,很多潜在的犯罪因素没有被及时疏解的结果,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造成群众极大不满,进而容易引起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当前刑事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加,尤其农民犯罪的比例不断增大,群众的安全感逐年下降。因此,结合农村犯罪的特点,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已是刻不容缓。”[①]农村犯罪不但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冲击了中国农村、农民特有的淳朴、善良、信任、正义等优秀文化传统。因此,要建设和谐新农村就得重视农村犯罪的防控。
一、农村犯罪的基本特征
1.情境性犯罪较多。情境性犯罪是指当人在一定情景、环境的刺激影响下,由于思维认识的局限性,自我控制能力降低,不能正确评估自己行为及法律后果,从而产生具有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抑制性等特点的激情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多见于矛盾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投毒仇杀犯罪,一些盗窃、抢劫以及强奸等案件也具有显著的情景性特征。因为很小的事情例如要一句话、一点小摩擦而引发矛盾升级,在某种情景的刺激下,就可能发生伤人甚至杀人的事件。
2.季节性犯罪特征明显。夏季是案件的高发期,强奸、抢劫等案件多发生在这一时期,其中弱智女、下夜班的女工是最容易成为强奸、抢劫犯罪的侵犯对象。主要原因有夏季野外农作物茂密,相对封闭环境增多,为实施犯罪创造了环境条件;同时,此季节女性穿着暴露、处于农闲时期、农村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3.“私了”的解决方式依然存在。“私了”现象比较普遍。在解决“私了”时,有达成契约的,也有口头协议的。这种做法,一方面减少了纠纷,维护了当地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埋下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在农村,治保会、家族首领以及德高旺重老人等是主要的农村调解主体。特别是在打架斗殴、家族间争斗、家庭暴力以及其他犯罪的惩罚解决过程中,这些主体从社会道德角度出发对平衡矛盾双方的利益起了一定的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其行为常常不符合国家法律且多有违法现象发生,甚至导致发生新的犯罪。
4.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日益增多。“80年代中期农村中比较全面的阶层结构出现了简单化的趋势,农民工外出打工,乡镇企业家进入城镇工业小区,城市扩张已经开始规模化地汲取农村资源,对农村土地的占用开始形成压力。从90年代开始,小城镇发展占用农村土地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社会矛盾,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关系趋于紧张。”[②]随着社会发展,贫富差距的加大,原先潜在的农村、农民问题也暴露出来,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缠在一起,而这些问题长时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一些乡镇政府在解决问题时,方法又过于简单,甚至不顾一切的隐瞒问题,强压农民群众的不满情绪,最终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甚至引发恶性刑事犯罪案件,使本已复杂的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形势更加复杂。
5.一方面留守人员防范犯罪能力差,另一方面留守未成年犯罪形势严重。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量的农村居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家乡,到发达的城市中寻找未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流动人口迅猛增加,在过去10年里,流动人口大约增加了1倍,目前已经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接近1.5亿,其中,80%以上是农民工。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人口发展趋势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人口流动现象将长期存在。[③]同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离开的都是青壮年,留下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据笔者在涪陵部分乡镇走访调查获悉,有的农村出现每百人找不出几个20至50岁的青壮年的现象,也就是说留下的只有我们称之为留守人员的老人和儿童。这些留守人员几乎没有什么力量来防范或阻止犯罪的发生,这种人员断层真空状态就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一部分犯罪分子趁机肆意犯罪,针对老人和儿童的犯罪也不断增多,如在盗窃时,若被发现就明抢,老人和小孩面对犯罪却无能为力。
在留守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各类刑事犯罪侵害的同时,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形势也越来越严重。笔者在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办理的依法公诉未成年案件22件,涉案未成年人36人,涉及留守青少年犯罪就有17件,涉嫌留守未成年人26人。而且这些留守成年人主要涉嫌的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究其原因除了社会帮扶留守青少年的机制欠缺外,直接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留守青少年长时间与父母分居,缺乏足够的家庭关爱和父母管教,再加上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条件、生活和生存环境较差;另一方面,青少年心智还不健全,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免疫力低,因此其抵制犯罪的自控力较差
6.大多数犯罪具有可防控性。虽然农村犯罪也具有复杂性,但是与城市犯罪相比,其可防控性又相对较高。这是因为农村发生的大部分犯罪还相对简单,技术含量低,反侦查能力差,侦破难度不大;同时,农村的大量犯罪是可以预防的。据有关资料显示,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犯罪,60%是可以防范或避免的。如群体性案件,暴力冲突等如果介入及时,处理恰当就可以避免。基层政府、政法机关要加强农民的联系,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纠纷,避免形势恶化,这是避免农村邻里纠纷等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以及阻止其扩大为群体性案件的有效的手段。
二、农村犯罪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农村犯罪控制有所忽视。农村的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及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没有政府的组织领导,农村的犯罪预防工作就会是一盘散沙,甚至有可能使农村的治安形势更加复杂严峻。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犯罪预防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部分地方党政领导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但是并非每个地方的犯罪预防工作都是那么有声有色。当前对农村犯罪防范与控制有所忽视主要表现在:首先,基层政府不重视。部分地区基层政府长年只“专心”抓经济建设,而对于辖区的犯罪防控问题却不闻不问。更甚至部分素质不高的基层领导干部自己就在做着违法犯罪,侵害农村群众权益的勾当;其次,人财物投入不足。众所周知,当前很多地方政府的财政都是捉襟见肘,更多的资金投入地方经济建设,而农村犯罪防控的财政欠账却是越积越多,相比城市地区,农村防范控制犯罪的投入确实是少的可怜。另外,由于农村犯罪防控的投入不足,再加上农村地区本来条件就差,因而很难引进犯罪防范控制方面的人才,即使好不容易引进了,也留不住。再次,群众防范刑事犯罪的意识淡薄。最后,农村地区的各种防范控制刑事犯罪的力量缺乏科学有机组合,还不能形成控制刑事犯罪的合力。
2.缺乏适当的纠纷调解机制。一方面个别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不能依法行政, 办事不透明、程序不到位、方法不妥当。一些干部作风漂浮, 对群众敷衍塞责, 不能扑下身子面对面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日积月累, 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④]造成大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村“两委”不信任的现状,使其失去了在解决纠纷中的调节作用;而另一方面是新的解决纠纷的调节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种状况在农村必然就形成了一种“真空”。当农民群众发生纠纷时,没有合适的调节主体介入,矛盾深化,最终发生暴力冲突等犯罪。另外,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高,农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缺乏足够的信任感,认为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低,或者不会公正对待自己,所以很多人有“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观念,不愿到法院等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3.警力配置不合理。目前,大量的警力配置在市县级公安机关,而乡村的派出所不但警力少,而且布局很不合理。有的地方的派出所十几个人管辖着四五十个行政村,而且大部分警员只待派出所里等案,根本不了解农村的治安隐患和潜在的犯罪因素。据笔者了解,在农村拘捕犯罪嫌疑人时,把相对人搞错现象时有发生。这错误的很大原因就是我们的基层警察对辖区的农村情况不够了解;另外,农村派出所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的,很多乡镇辖区大,派出所根本就管辖不过来,这也是造成目前农村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但不利于指导农村犯罪预防工作,也不利于掌握农村的犯罪形势,而且使得农村的犯罪预防暴露的问题很多,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4.犯罪防控机制缺失。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的民兵组织是一种重要的治安力量,它在预防农村犯罪中有许多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法治化的发展,我们农村的民兵组织以及治安保卫组织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基层警察部门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其治安巡逻又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的犯罪防控。目前,农村的邻里守望只要是自发的,基本上没有很好的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具有不稳定性。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旧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名存实亡,这一切破坏了我国农村旧有的犯罪防控系统,而新的机制又没有建立,这致使我们缺乏一套针对农村地区犯罪的有效防控机制。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犯罪防控
(一)农村犯罪防控思路原则
1.明确农村犯罪与城市犯罪的区别联系,采取适合农村的预防控制犯罪特殊性的政策措施。
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农村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城市犯罪防控有“三防”政策的指导,有相对较好的情境预防条件以及较强的社会控制力量,如警察、社区警察等。然而农村没有适合的犯罪防控政策,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保障,警力配置又十分少。因此需要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特征,制定实施适合农村地区的新的犯罪防控模式。
农村不利于犯罪预防的问题众多,主要有:农村基础设施差,瞭望死角多;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不高,法治素养较低,容易将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农村的控制力减弱,大多数村民自治组织失去了原有的影响力,社会组织松散,但农村社会还相对传统,家族对于家庭成员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由于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不公正因素的增多,农民群众情绪容易激化;基层政府和司法人员在处理农村民事纠纷时,方法不合适且缺乏公正,导致干群关系相当紧张;农民群众受教育水平低,同时又单纯朴实,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对农村的上述具体情况,在预防犯罪方面也需要有一些不同于城市犯罪预防的思路和措施,主要做法是:
首先,主要依靠力量上要有所区别。农村的犯罪行为预防不可避免的应把重点依靠力量放在农民群众身上。因为他们是农村社会的主体,广大农民生活在农村,了解当地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他们的治安积极性,及时报告村里的突发情况,以弥补基层警力不足无法洞察和及时处理群众纠纷的问题。在政府和警察组织的主导下,组织村民治安巡逻,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犯罪的发生。另外,根据农村的传统文化氛围较浓,尊重长辈或村中的德高旺重者的传统,积极引导这些人一定程度的参与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来,可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多联系家族中德高旺重、有影响力的人,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如果能够通过这些人再影响家族成员,必然会收到很好的防控犯罪的效果。
其次,警察人员工作方法上要有所区别。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一般辖区较大,有的边远村落警务人员一个月也去不了一次。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部分农村地区变成警察犯罪控制的空白区。因此,要树立“走出去,走进去”的思想,即警务人员要从机关走出来,走到农村农民群众之中去,加强彼此的联系和交流,了解他们的迫切愿望和农村的突出矛盾,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态恶化。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使广大民警了解辖区中各村庄的具体问题,掌握村里的民事纠纷和犯罪情况,及时阻止犯罪的发生。同时,可以借机宣传法律法规,潜移默化的影响群众邻里间相互宽容和谐;二是可促进村民理解警察工作,进而支持警务工作,这有利于缓和警民关系。
第三,政府以及警察机关在处理农村问题的观念上,注意控制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农民文化水平底,但是单纯朴实,讲道理,一般都认可传统的道德规范和犯罪惩罚制。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政府和警察一定要稳定群众情绪、因势利导,切不可粗暴执法,武断拒绝群众合理要求。否则,很容易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甚至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造成恶劣的影响。有些事件本来可以避免恶化,就是因为处理不当,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动下,爆发村民大规模械斗或暴力抗法案件。这既不符合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治要求,也违背了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宗旨和目的。
2.农村的犯罪预防要重视农村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工作。大量的农村的青少年将走进城市寻找工作,他们是城市化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成人犯罪者在青少年时期就有不良表现,所以农村犯罪预防工作也是宜早不宜迟。加强农村青少年的犯罪防控工作不但可以解决农村犯罪的部分问题,而且有利于城市外来人口的犯罪形势好转。
3.农村的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它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农村犯罪预防不能奢望一朝一夕就可以搞好。相反,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需要多方合作的综合性工程。犯罪与农村的城市化、社会组织结构、经济结构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犯罪行为预防不可能在某区域一下子就见得显著的效果,许多工作是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才显示出效果来。
(二)农村犯罪的情境预防措施[⑤]
所谓农村犯罪情境预防,是一种通过管理、设计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的乡村环境,在犯罪易发区或高发区域,通过减少犯罪机会而预防犯罪的防控形式。这是防控情景犯罪中的情境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农村犯罪情境预防主要措施有一下三方面:
1.消除实施犯罪的有利条件。首先,加固犯罪目标,防止盗窃犯罪。采取各种手段加强目标的坚固程度,在目标周围或者其本身设置屏障,如加高院墙、安装防盗锁门等;其次,转移犯罪。采取各种措施迫使罪犯离开潜在的作案目标,离开对犯罪有利的场所,如加强农村道路、村庄街道等场所的治安巡逻;最后,减少容易实施犯罪的区域。通过规划村落布局,整修道路、安装路灯基础等设施,减少消除瞭望死角,可以有效的阻止盗窃、抢劫以及强奸犯罪的发生。
2.增强农村地区防范与控制刑事犯罪的能力。对于农村罪犯而言,由于农村地理环境、村落布局等原因致使逃脱侦查、逮捕比较容易。因此,这些措施的潜力还比较大。一是强化警察或治安员的巡逻,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基层警察编制,并将警力下放到村。这样既可以有效的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及时获取农村的犯罪信息。又可以及时出警,提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二是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的治安积极性,组织建立村民治安自卫组织,提倡邻里守望。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农村治安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广大的农村,是有这方面成功经验的,也是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的。只是在发动群众时,既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又要积极正确的组织引导,处理好群众的积极性和政府各部门职责的关系,一定要避免以群众工作代替公安司法工作现象;最后,增进村民在日常活动中的安全意识。当发现可疑人员时,要高度警惕,及时报案请求警察援助。
(三)农村犯罪的系统防控论
系统防控措施包括政府、社会、群众性的集体以及个人联合协作预防系统和个人方面的家庭预防措施。在这个系统中最关键的是政府、警方、群众性集体组织以及家庭(家族),当然首要的条件就是政府重视,科学组织引导,主要力量是群众性集体组织和警方。
1.政府。在这个系统中,政府主要作用是:制定良好的社会政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针对农村犯罪防控的各种法律法规,为农村的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物质支持。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地方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同时没有政府的规范引导,农村的犯罪预防工作容易失去方向原则,不利于农村犯罪人的人权保护等;没有政府的领导,就容易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甚至会出现乱用私刑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这个农村犯罪防控系统中,政府的角色是领导者、规章的制定者,是人权保障和依法防控犯罪的坚决拥护者、支持者,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
2.警方。农村犯罪的防控多年来都是我国政治议程的重要部分,警方也始终在努力加强农村的犯罪防控工作,如警力下沉、增加基层警力等,这一切对防控农村犯罪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提倡法律秩序要被社会所有阶层遵守的时代,警察几乎要面对所有人。农村的犯罪防控中,警察是一支基本力量。他们要面对每一个农民,就必须学会如何跟农民打交道。只有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警察在农村犯罪防控的中作用才能发挥出来。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警方搞好针对农民的公关,树立良好的形象,取得农民的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坚持群众路线。要走进村落,跟农民群众交流甚至可以生活在一起,了解他们的疾苦和农村的犯罪信息。这样就可以得到农村犯罪防控的难点以及存在问题,在制定工作计划时便有的放矢,也可以调动群众的治安积极性,获取群众的支持。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以乡镇为单位的警察派出所设置,而缩小每个派出所的人员编制,增加派出机构的数量和基层警员的数量。最好建立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警察服务站。这样有利于提高出警速度,及早到达案发现场,有利于及早发现矛盾,解决矛盾,也有利于提前发现潜在的犯罪行为,阻止犯罪的发生,避免对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3.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性组织功能的发挥。这里主要是指村民自治组织和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改进村民自治组织,重新树立其良好形象,发挥其在调节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减少潜在的犯罪因素。另外,农村发展是犯罪防控的良药。村民自治组织在这个发展中又扮演了直接领导者的角色。所以,加快农村的发展就需要自治组织带领广大村民大力发展经济、实现民主法治。只有实现农村的发展,才能重建农村的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和谐。改善住房环境与布局、改进文化生活、降低贫富差距、实现社会与经济文化的进步复兴,这些措施共同发挥作用,就可以减少犯罪。在农村开展的环境、社会、自然、经济、文化习俗的综合治理,从长远来看,将会降低农村犯罪率。另外,针对目前警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农村的犯罪防控要求的情况,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防止被犯罪侵害的新防卫模式——群众性治安组织,加强自警自保,共同防御犯罪。采用组织治安积极分子徒步巡逻、强化邻里守望等若干措施,预防盗窃、抢劫等犯罪。当然,这个组织的活动必须是在当地政府或警方的领导指挥下,依法治安自卫。
4.重视家族的影响。在农村地区,家庭是最重要的犯罪防控力量。在我国农村,从宗教伦理与传统经济文化上讲,家庭具有天然的凝聚力,家长具有无上的威严,良好的家庭氛围可以防止出现犯罪分子。所以,家庭的结构与功能在改进社会进程中,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切都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家族组织也是一个大家庭,即使在各种民间习俗文化逐渐淡化的今天,在农村依然具有很浓的家族意识,家族首领在家族各种事务包括调节纠纷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家族中的德高旺重者在解决邻里纠纷的态度,直接决定了矛盾是缓和还是激化最终导致犯罪发生。在农村,很多民事纠纷是在某些当地家族或族长的带动下扩大为群体事件的。相反,如果能够有效的获取农村中大家族的支持和理解,很多群体性案件是很容易化解的。这不是放纵旧有家族文化泛滥,而是目前农村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程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历史文化的大势所趋,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此外,重视家庭的引导教育作用,是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主要力量,也是消除农村青少年的孤独感,防止农村留守人员犯罪的良药。
总之,农村的犯罪防控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多方合作共同努力的综合防控系统。既要制定适合中国农村的宏观防控政策,又要采取具体行之有效的措施手段;既要防控各种犯罪,又要全力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农村的情况比较复杂,犯罪形势也很严峻,在着力防范控制犯罪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决不能忽略农村的人权保护、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可以这么说,防控农村犯罪是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措施之一,而社会主义和谐农村构建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加强农村犯罪防控,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
[①]赵建:《农村刑事犯罪的防控》载于《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J],2006年08期
[②]樊平:《关注农村阶层关系的新变化》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J], 2005年第9期
[③] 《我国正经历最大规模人口流动农民工占80%以上》[EB/OL],来源:新华网2006年10月28日。
[④]王政:《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探讨》载于《领导科学》[J],2006年21期。
[⑤]菊青:《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R],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