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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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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速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形成于司法实践当中,是在公正和效率两大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寻求的一种衡平和契合。刑事速裁,一般是指人民
刑事速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形成于司法实践当中,是在公正和效率两大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寻求的一种衡平和契合。刑事速裁,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由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迅速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相对刑事速裁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发端于上个世纪60年代英美及日本等国的民事速裁,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程序性机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及《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相继提出了民事速裁程序机制的建设,可见速裁作为一种程序性机制是在大力提倡并推广的。在刑事案多人少的困难面前,我院在今年开始刑事速裁的实践探微。
一、实然样态——刑事速裁的运行效果
虽然刑事速裁在我院的刑事审判实践活动中刚刚起步,但是取得成效还是比较显著,并呈现出以下特征。
1、审理时间缩短、司法效率提高
平均办案周期是反映审判工作效率最直观的指标。在案多人少的困难面前,我院进入刑事速裁的案件占总结案数的61.6%[1],审理时间缩短,结案数量逐渐增长。据统计,与刑事速裁运行之前相比,我院的刑事案件平均结案天数缩短了12.4天[2]。由于进入刑事速裁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故都能当庭宣判。速裁运行之后当庭宣判数较之运行前提高了1% ,这也充分反映出速裁之后审判效率有所提高。
2、实现繁简分流、审判质量提高
案件繁简分流的进行有效促进了刑事速裁的顺利开展。由于进入刑事速裁的案件被告人都是认罪的,法庭对此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使得了判后上诉的数量有所下降。同时刑事速裁使得其他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办理疑难复杂的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促进了刑事审判专业化的分工格局逐渐形成,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和使用。繁简分流使得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非速裁案件的抗诉上诉率也较之以往降低了45%[3]。
3、公正效率兼顾,社会效果良好
刑事速裁的繁简分流意在提高司法效率及案件质量,但也并不丧失对诉讼结果的公正价值的专注,做到了公正和效率的兼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众对人民法院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颇有微词,而刑事速裁使得案件速战速决,从快打击犯罪,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合了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伤害。而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总是希望判决早日到来,刑事速裁则满足了各种社会关系主体的需要,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经济与效益——刑事速裁的正当性分析
1、诉讼经济——刑事速裁的必要性分析
在司法资源不足,社会转型期刑事发案率逐年攀升的情况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凸显,效率作为一个被公认的价值也被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公正与效率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司法人员一直在努力兼顾却力不从心。因为刑罚涉及对自由权利的剥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谨慎裁判,力求公正,这是司法的根本所在。但是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彻底的公正,离开效率的公正将会被架空。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本身应当包含着刑事诉讼及时性的要求。刑事速裁机制的应运而生不仅灵活扩张了司法活动的自由度,在繁琐的程序之外寻找到了更加富有效率的案件处理方式,为解决案件的积压问题独辟蹊径,而且在没有增加司法投入和扩大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办结了更多的案件,提高了司法活动的效益。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到了最大的衡平和契合,实现高效司法、审限合法、迅速及时、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的目标。
2、宽严相济——刑事速裁的地位表现
刑事司法过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打击犯罪、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它要求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但是“整体趋轻”。作为刑事速裁的两大组成部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都只适用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的案件。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这无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轻轻重重”,即对不同的犯罪进行区别对待,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罪刑均衡,这种有宽有严,既符合了刑法正义的价值要求,又注重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此外,刑事速裁案件的迅速审理和当庭宣判,使得被告人可以当庭知道判决结果,提前从刑事诉讼活动中解脱出来,积极准备投入劳动改造,而且缩短了业务部门的案件审理期间,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转移到打击其他犯罪和审理疑难杂案的工作当中,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实践探微——刑事速裁的运行经验
1、审检配合,推动案件流转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分别设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意在省略和简化审理方式。在刑事速裁之前,公诉机关仅就被告人认罪并且可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案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随案卷一并移送。而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是承办人在庭审时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在刑事速裁之后,我院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除了传承简易程序提交书面建议的做法之外,对于被告人认罪但在三年以上量刑的案件,由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书面建议,便于案件繁简的梳理和分流,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入刑事速裁。审检配合的另一个成果就是改变了原来普通程序不在庭前移交案卷的传统,实现了案卷提前迅速移交,速裁法官做好庭审前的阅卷工作,可以熟悉案情,开庭时做到心里有数。若在阅卷中发现不适宜速裁的情况存在的,则将及时案件流转到一般普通程序中。
2、规范送达,完善前置程序
被告人供述不稳定是刑事案件办理中较为常见的情况,但这会阻碍刑事速裁的顺利进行。虽然是否进入速裁由公诉机关建议并且由法院同意,但是速裁过程中不可忽略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对此,我们树立了庭前送达就是一次重要提审的理念,把送达作为刑事速裁的前置程序。为了更好的发挥庭前送达在速裁中的作用,我们改变和规范了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格式,在送达时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告知其在庭审中享有的四项诉讼权利。除了保留对被告人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的讯问之外,还要讯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若被告人坚持认罪供述的,则告知本案将进行速裁且自愿认罪将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后果。若被告人翻供的,则如实记录,并告知其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十天以后开庭审理。通过送达,法院针对公诉机关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灵活庭审,做好判后释疑
刑事速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兼顾,重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此速裁固然是创新之举,但是依然要小心求证,这需要我们速裁法官具有敏锐的洞察和思辨能力,也决定了速裁的庭审是灵活应变的。对于速裁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异议的,则法官要根据异议的内容进行进行讯问,若是与案情无关的,则在向被告人解释后继续审理。若异议的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冲突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择期再开庭。简化审的案件适用一般的普通程序审理,经过庭前阅卷和法庭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可当庭做出判决,反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休庭暂不宣判。这样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对于被告人无异议的速裁案件,法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简略讯问和举证程序,并在当庭宣判后,向被告人释明判决的依据以及量刑的基准,让被告人感受法律对其自愿认罪的从宽处罚,减少被告人的上诉率。
4、技术支持,提升速裁成效
建设数字化法院是我院实现科技兴院的重要举措,而这种建设的优秀成果被我们运用在刑事速裁工作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了减少存案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整合司法资源,我院创新了节点管理系统,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时间进行压缩,并通过绩效考核等手段强化节点管理。这不仅契合了刑事速裁案件跑赢法定审限的初衷,还有助于从外部激励刑事速裁案件快马再加鞭。远程审判作为服务刑事审判的数字化建设工程,对刑事速裁的顺利开展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速裁案件相对简单,庭审持续时间短,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多个案件相继开庭。远程审判不仅克服了被告人开庭人次增加将限制庭审次数的困难,而且大大节约了司法警察押送被告人时间,可以在同样的时间内审理更多的案件,加速了案件在审理各个阶段的流转,从而在整体上提升了刑事速裁的效率。
四、回归理性——刑事速裁的反思与改进
1、防止“违心”认罪,探求实体公正
自愿认罪能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这既是刑事法官在审判工作必须秉承的司法理念,也是在看守所里接受改造的被告人耳濡目染形成的共识。但是有些被告人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对司法能够带来公正裁决的信心不足,为了缩短未决前的羁押时间和诉讼拖累,一味表示认罪,希望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来获得刑法的从轻处罚。而刑事速裁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庭审程序的简化或省略,使得承办法官讯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细节部分不够详尽,可能会影响其对案件中一些从轻或者从重量刑情节的正确判断,导致最后的判决结果偏离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刑事速裁是在平衡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之后,选择效益和效率优先的结果。对此,我们在刑事速裁过程中要避免片面追求“速”的效果,摒弃被告人认罪就直接下判的想法。要善于以怀疑的眼光来看待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在庭审前承办法官要仔细翻阅案卷内容,认真思考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间是否有矛盾和不稳定。要树立注意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观念,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案件意识上。因为只有小心求证才能避免被告人在一审之后以事实未查清为由上诉,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判,才能实现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权利保护,才能探求到案件背后的真实和实体公正。
2、提高公众认知,实现司法大众化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赌博等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都有被害人的存在。虽然他们不直接介入到刑事审判之中,但是作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他们十分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希望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而刑事速裁案件缩短了送达起诉时副本和庭审的时间间隔,从收案到结案仅在几天的时间就可能完成,而且法律允许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在送达之后即时开庭。于是常常会出现当被害人询问开庭时间的时候,案件其实已经结案。这容易给不明事理的被害人造成了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就匆忙下判的误解,并质疑速裁的案件质量和欠缺公正性,影响了判决的社会效果。
对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通过媒体宣传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过程来从各个角度扩大公众知晓面,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使他们了解速裁是在用及时高效的手段来打击犯罪,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群众质疑速裁案件的质量,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仔细,探求案件真相,即使被害人没有来旁听庭审过程,也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感受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对于开庭的时间安排,法院外网建设是我院数字化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程,通过互联网不仅可以扩大我院对外宣传和交流的平台,而且将开庭公告和判决结果及时在外网上予以公布,使得我们的工作在阳光下接受监督,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3、量化考核制度,保持工作积极性
我院刑事审判庭现有四名审判员,刑事速裁案件由一人专职审理,一名审判员主要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另两名审判员主要负责疑难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收案数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案件性质差别较大,所以容易造成各个审判员之间工作量不平衡的情况。或者速裁案件过多,速裁人员穷于应付,其他审判员收结案数量过少。或者疑难案件过多、造成未决案件的积压和审限的延长。在考核方面,目前还没有就刑事速裁做出新的客观科学的评价机制,没有科学的量化标准。而刑事速裁案件承办法官在结案数、办案效率、上诉率等方面的指标都优于其他审判员,若延续原来的考评机制则有失平衡。
针对上述的问题,应当尽快制定适应刑事速裁现状的工作考核机制。要坚持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不能将单纯的上诉率和办案数量作为考核案件质量的主要指标。应当量化考核制度,优化庭室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疑难的普通程序案件由于被告人众多或者不认罪或者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因素而无法进入刑事速裁程序,对此类案件的考核要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人的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简易程序的基准之上换算为一定的分数,在一个考核期间内根据每个审判员累加的分数来确定考核成绩,尽量做到相对公平合理,才能保持各个审判员的工作积极性。
结语
“海员追随北极星,并不是要到北极星上去,而是力图为航海寻求正确的方向”。我院开展刑事速裁工作,初步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整合司法资源。尽管在这一过程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支撑。我们相信,刑事速裁机制中所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与价值追求,正是促使我们去不断实践不断完善的不竭动力。
[1] 我院共结案125件,刑事速裁结案78件,不包括未成年犯罪的结案数。
2进入刑事速裁的案件平均审理期限是12天,简易程序的平均审理期限是9.57天,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平均审理期限是17.04天。而去年未开展速裁的平均审理期限是24.4天。
3刑事速裁后上诉、抗诉案件为12件,去年同期为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