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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变化及思考

【关键字】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变化,演变,思考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冯伟芳

【单   位】

【摘   要】  [摘 要] 我们党经过八十多年的奋斗,在探索中寻求进步、发展和创新,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经历的三个阶段的执政变化,阐


  [摘 要] 我们党经过八十多年的奋斗,在探索中寻求进步、发展和创新,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经历的三个阶段的执政变化,阐述我们应从中汲取的教训,详细论述了给我们今后执政的启示。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变化,演变,思考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执掌国家政权后,在改革开放前后50多年的执政生涯中经受住了种种考验,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总结分析中国共产党50多年执政基本经验、教训,面对国际国内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变化,如何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使党在领导我们实现现代化过程中走在时代前列,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并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是我们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历程的演变

  从新中国建立到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伴随着我们党的成长,党吸取革命斗争时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执政教训,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执政方式走向“党政分设、职能分开”,最终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演变过程。

  (一)、执政方式的第一阶段: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这个阶段是从1949年建国到1966年“文革”爆发,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主要是沿袭了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权大于国法,党的政策高于国家法律,处于高度集权。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既要继续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解放西南、西北等未解放地区,肃清解放区的残匪;又要抵御外部反共势力的严重威胁,进行抗美援朝战争;还要进行土地改革,发动“三反”、“五反”等经济领域斗争以及镇压反革命的政治领域的斗争,根本没有精力去制定法律来规范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复杂性和党执政时间较短,又加之缺乏执政方式的成熟经验,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尽管在执政之初有一些执政方式方面的正确观点,如1951年党中央在《关于在人民政府内建立党组和组建党委会的决定》中指出,党政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在政权机关由担任公职的党员发挥作用来实现的。但在1953年反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斗争中又提出 “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领导原则;1957年反右斗争及纠正“大跃进”错误时,反对分散主义,再次肯定了这一领导原则,并提出了“书记挂帅”口号,党的一元化领导逐渐发生变化。“文革”时期国家政权机构名存实亡,党执政方式的根本特征是党政合一,权力集中至极点,其组织形式先是军管会,后是“革命委员会”,“革委会”的出现取消了现代国家中最基本的分工,集党、政、军于一体,包揽立法、行政、司法等多项职能,“文革”也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无法无天”。

  (二)、执政方式的第二阶段:党政分设、职能分开

  这个阶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改革开放时期,这一时期党的执政方式开始转变,表现为党的领导人个人专权向集体领导转化,由人治执政开始逐步转向法治执政。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我们党看到了执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始着手改革执政方式。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反思历史教训,提出必须“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在邓小平同志的有关必须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思想精神的指导下,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提出:“党的工作和政府的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工作和行政、生产工作,必须适当分工。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并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写入党章。同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作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规定”改变了党权高于宪法和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以后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宪法基础、创造了坚实的政治条件。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群众团体企业单位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从此开始确立了党的领导职能改革和转变的总体原则和方向即“党政分开”,标志着党在执政方式方面实现了改革和创新。

  (三)、执政方式的第三阶段: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这个阶段是自90年代以后,这一时期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下积极探索执政方式,顺利的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并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思想。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执政方式道路上积极探索,寻求新的改革和创新。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目标,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给我们党为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奠定了根本的经济体制基础。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的社会经济成份、经济结构、利益关系和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成为必然趋势。党的十五大提出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和“改革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命题,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对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作出规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并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使得党政关系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走出了传统的党政“分”“合”定势,进一步理顺了党政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变化给我们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数十年的执政历程虽然说在探索中寻求新道路,但不平凡的历程给我们党也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一元化执政方式给党的政治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党政分设”式的“党政分开”,出现了党政一把手闹矛盾的内耗新问题等等。这些都对我们党执政以启示。

  (一)、要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建国后受战时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影响,权力集中到党的机关,由于经验的缺失党并不可能意识到执政方式改进的必要性,因而出现了许多严重问题,造成重大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党委权力过大,职能越位,导致立法、行政、司法权力萎缩;另一方面人大、政府和政协没有履行职能去维护党的权威。这些现象至今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严重破坏着对我们党在执政方式方面的实践探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问题。邓小平曾对执政党的定位作过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知人善任,把力量组织好”,“党委只管大的政治问题,原则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党委的职能、职责,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二)、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关键是在进行执政时要有法律依据,实行法治就是要以法律为准则,确认和实施法律至上的原则,排除人为执政的因素和现象。毛泽东在建设新中国的过程中曾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但“在他的治国理念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实行的是对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直接控制,国人都要服从于一个领袖、一种思想,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时对宪法的重大修改使得人治与法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更是被西方国家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

  (三)、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我们党执政的过程中“长官意志”往往被自觉或不自觉去实施,同时一些干部也以相同的思维认为党的政策就是国家法律,执行党的政策就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实际上,政策与法律两者虽然体现的意志和主张具有一定的一致性,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两者之间还有着重大区别,在执政的过程中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强调两者的重大区别尤为重要。我们党实行开放以来所制定的政策只不过是对党内部组织及党员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组织及成员有号召力和指导性,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法律则对所有社会组织及成员包括执政党及党员干部在内都具有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全社会无论是谁都必须无理由的遵守和执行,这就要求我们执政党及成员必须认识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和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治理国家、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两者是不可或缺,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执政方式,将主要依靠政策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来实现国家的治理,并要求积极发挥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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