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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调查与分析 ——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为视角

【关键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问题 举措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 葛永佳

【单   位】

【摘   要】  [摘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重要的司法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随着时代的发


  [摘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重要的司法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各项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目前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突问题,即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个别司法警察素质不高与现代化审判高标准需要的矛盾突出、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与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需求的冲突。本文拟联系工作实际分析矛盾冲突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具体表现,并提出针对性举措。

  [关键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问题 举措

  一、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

  在司法制度锐意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也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员数量相对稳定,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在急剧增加。

  通过实践发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解决执行局呼吁的“执行难”问题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执行局调取法警的次数也随之增多。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担负着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的责任。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接受执行局的调警安排,参与夜间执行,出动了法院所有在职包括实习的司法警察。由于司法警察的全力协助,保证安全的同时,也完成了一定的执行任务。夜间执行的出现,一方面方便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另一方面也是白日法警队需保证刑事开庭,无法调动所需司法警察,反面说明了存在的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这一问题。

  除刑事开庭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还需参与解决民庭纠纷,处置突发事件,送达案卷材料等,培训也可能造成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这一矛盾的出现。我院共10名在职法警,其中1名女法警,另有2名老同志在编但不在岗,工作于后勤服务中心。例如2009年6月29日至2009年7月9日,有5名司法警察参加中院组织的培训,在这期间,就算有警院实习生的协助,警力严重不足现象依然突出,造成在安排警务任务时常常捉襟见肘。

  据了解,有些基层法院由于存在以上矛盾,时常无法达到押解规则中所规定的“一名被告人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押解”的要求,这样危险系数也就大大的增加,因此更容易引发刑事被告脱逃等事件。

  (二)个别司法警察素质不高与现代化审判高标准需要的矛盾突出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无论从其工作性质和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作用,还是从现在的队伍规模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加强和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步伐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司法警察队伍有没有战斗力,关键看每个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不高。如果司法警察素质不高,就无法满足现代审判的高标准需要,进而矛盾突现。

  很多人曾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人民法院的声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经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个别干警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显然,这样的司法警察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求。

  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业务素质是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如在刑事开庭的过程中,当被告人听到判决结果后情绪激动,做出自杀、自残,如撞墙,撞锐利的角落等的举动时,司法警察密切关注,灵活机动地处理,是必要条件在警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与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需求的冲突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义的体现。司法警察职权是指司法警察机构及其警务人员根据其法律层级地位、任务及职责而依法被赋予的权利。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出现了法官到处忙法警看热闹的情况。

  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思考

  (一)扩充司法警察数量,增加警力。

  从目前法警所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看,以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照这样的比例配备法警队伍已无法完成保障审判的繁重任务。通过招考的方式扩充法院司法警察数量主要是为了解决警力不足、年龄老化和进出渠道不畅的问题,可根据法院实际情况逐年扩招。

  一是对就业体制进行改革,增加专业法警招录人数。以我省为例,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设置了司法警务专业,而此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大多面向公安或监狱,面向法院法警的人数很少。浙江省一百多个法院,法院所需法警逐年增加,如若80个专业法警学员(减去外省学员,仅约40名)全部投入法院工作,也无法满足所需法警数,另一方面,社会招录人员则无工作针对性。因此,为了让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更好、更快地适应法警的专职工作,人事厅、省高院、警院三方可以就我省司法警院法警专业的学员就业体制进行改革,通过出台政策、协商等方式鼓励司法警务专业的学生投入法院法警工作,真正做到专业对口化。为了适时地解决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法院各项工作地有序进行,通过相关部门,增加专业法警招录人数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时,也能为应届毕业生解决求职问题,减轻相关专业学生的就业压力。

  二是增加“协警”的数量。这里笔者所指的“协警”包括保安、特定协警人员等。可以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招录一定数量的特定协警人员,这里主要协助的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相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这些“协警”可以连同保安进行安检工作,将工作做得更细致;可以在旁听席维护秩序;可以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进行审判区域安全巡逻的工作;可以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搬运较为厚重的送达案卷;可以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参与执行,例如房屋拆迁的外围警戒工作。这样,通过“协警”的协助,可以分担一些一般工作人员也能完成的警务任务,从而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当然,“协警”的数量根据在职法警与警务任务之间的比例可有,亦可无。 加速法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首先,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做到两个“进一步”。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养成扎实肯干、耐心细致,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努力增长才干,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上城法院法警大队为例,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力在加强值班警长点评制度,积极响应省高院的号召,开展“千日无事故”活动,以及学习司法警察更方面专业理论知识,加强廉政建设等。

  其次,强化技能训练,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各级法院的领导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搞好司法警察训练的重要性,在要训练,要素质,要警力的同时,更要处理好工训矛盾,坚持平时普训和集中训练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每名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提高整个队伍的战斗力。组织、实施队列、擒敌拳、捆绑术、射击以及体能等方面的训练,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要点,落实重、特大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等。

  最后,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做到“四坚持”。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全力以赴地保障审判任务的完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司法权威和法警的良好形象;坚持落实有关法规、条例,健全机构,理顺体制,配齐、配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政治上建警,教育、训练、管理中强警,努力把法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保障有力,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三)职权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

  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的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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