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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请管住你的嘴

【关键字】有闻必录 侵权 自律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

【单   位】

【摘   要】  内容提要:目前,媒体侵权案例正呈上升趋势,而有些报道虽未侵权,但事实上对当事一方造成了名誉上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


  内容提要:目前,媒体侵权案例正呈上升趋势,而有些报道虽未侵权,但事实上对当事一方造成了名誉上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以“说事”为己任的媒体,对此做好准备了吗?面对侵权责任,我们该说什么,怎么说?本文从一些失实报道和没有失实的报道,来分析媒体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也从部分成功的报道来探讨媒体避免当被告的做法。

  关键词:有闻必录 侵权 自律

  “三人成虎”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但这“人”还只是芸芸众生。如果是媒体,则另当别论,因为媒体有高度的公信力,记者一度还被誉为“无冕之王”。当年,红红火火的三株口服液被一篇不实的报道击垮,等到真相出来,“三株”已回天无力了。如今,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使竞争达到了白热化。为了生存,新老媒体都以危言耸听来吸引眼球,各种爆炸性的消息、报道,不论真假,漫天飞舞!一有风吹草动,媒体便个个张开血盆大嘴,恨不得把所有肉、皮,甚至骨头都啃嚼干净!其杀伤力可谓大矣。由此不良的社会影响也随之暴露出来。我们先来回顾几条热点“新闻”:

  一,“有闻必录”面面观——媒体“坐山观虎斗”

  1,2008年,“赵本山将移民加拿大”的新闻,吸引了无数人的眼球,但不久后证实这是一条假新闻。

  2,2008年初,当人们还在为纸馅肉包子事件感到愤懑之时,馒头有了国家标准的新闻,如雷贯耳地来到了“人间”。可这条关于馒头国家标准的新闻,随后被定性为假新闻。

  3,2009年11月23日,农夫山泉与统一企业生产的三种饮料被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部门抽检“总砷超标”。一时间,数千家媒体争相报道此事,有些网站甚至打出了《农夫山泉有点毒》等标题,“砒霜门”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尽管2009年12月1日,海口市工商局又突然宣布,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3种抽检产品全部合格,但“砒霜门”事件给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带来的损失据估计将超过十亿元人民币。据新浪网调查,在“统一与农夫山泉饮料是否安全”一项中,认为“不安全”的占55%,“不好说”的占35%,“安全”的仅占10%;在“你是否还会购买统一和农夫山泉的饮料”一项中,选择“不会”的占73%,“不好说”的占15%,“会”的仅占12%。农夫山泉公司宣称,将把此事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4,2010年3月15日,北京警方公布了轰动全国的首例“雪碧汞中毒”事件调查结果。经过调查,警方表示“雪碧汞中毒”案系人为投毒,涉嫌向雪碧内投放水银的是与事主一同就餐的女子刘某。虽然警方公布了调查结果,媒体也迅速作了追踪报道,拨乱反正,但对雪碧生产企业的形象、产品、乃至经营造成极大的打击,经济损失不可估量。众多消费者表示,既然媒体一会儿说有,一会儿又说无,那保险起见“就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今后再也不喝雪碧了!

  5,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北保定容城“艾滋女”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闫德利的男友杨勇猛,因利用互联网等侮辱、诽谤他人,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引起网民及其它读者的广泛关注,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杨勇猛、刘某等为泄私愤,利用网络发布不实消息本不足怪,有法律约束和惩处,咎由自取。怪的是媒体对这些发布的不实消息,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频频争相传播。现在,有人动不动就能从博客里发出一条“假闻”,经媒体传播放大几天后,“假闻”就成了“新闻”,可很少有人追究过制造假新闻者的责任,更很少听说某家媒体对“无意间”伤害了他人的行为而表示歉意。媒体作为大众主要信息来源,极大地左右着公众辨别是非的能力与标准。正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媒体可以把一个企业、一个品牌或者一个人捧红,也可能有意无意间把他们打垮。因此,作为“铁肩担道义”的媒体,其一举一动,都应当慎重其事,不可以未经调查核实就信口雌黄,更不能成为某种利益的工具。

  二,“有闻必录”的前因后果——媒体心浮气躁

  大众传媒作为客观世界信息的传播者和文化思想的宣传者,不仅是大众感知世界的桥梁和中介,而且承担着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公民素质、营造良好的公众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责任。在眼下民生问题“遍地开花”,社会矛盾“热火朝天”的形势下,许多媒体开设服务、投诉热线,接受老百姓的各种反映,对帮助他们解决一些久拖不决实际问题,及时平息民间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媒体的这种作用,某种程度上超过司法、行政的作用!在许多老百姓的心目中,媒体就是警察!就是法官!媒体就是“包公”,就是法力无边的“如来佛”!无论是被人打了,受人骗了,钱包丢了,夫妻吵架了……,都向媒体求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记者缺乏法律意识,作风浮夸,工作不扎实,自以为是无冕之王,偏听偏信,主观武断,乱下结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被监督方的合法利益。笔者以一年来本单位几起典型的舆论监督报道,加以分析:

  1. 2009年9月份,有市民投诉在某放心早餐摊点买的粽子(注:粽子系嘉兴一规模企业生产,下同)里发现有玻异物,吐出来一看是玻璃。投诉者在记者赶到现场后,拿着一颗玻璃给记者看。之后投诉者要求CT检查,在检查未发现异常时,要求商家包他一年之内不出事。本来,投诉反映的玻璃究竟从何而来,无相应证据;在拍片检查未发现异常时,投诉者提出“保修一年”的要求,更显十分可笑!但记者、编辑对投诉者的话居然在稿件中原样体现,文章还用了一个误导性标题“这样的放心早餐让人放心吗?”

  2. 2009年10月份,又有市民投诉这家放心早餐公司,说是放心早餐点把已经馊了的粥卖给他,要求对粥进行化验。放心早餐公司人员也尝了这个粥,认为没有变味,双方争执不下。从早上发生纠纷到近中午去质监局提取样品化验,期间过了四个小时。化验结果显示,大肠杆菌数超过标准四倍。按照国家标准,提取样品需在无菌环境中打开包装检测才有效,本次检测提取的样品,是四个小时暴露在自然环境、且经过多人品尝的,按规定对这种样品的检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媒体不顾放心早餐公司的一再解释,以“这样的粥叫人如何吃?”为题予以播发。

  3. 一个月后,再有一男子投诉该公司销售的粽子中有一根四厘米长的针头,“差一点咬了下去”,幸亏及时发现。该投诉者要求到医院检查,并在采访中向记者表示,“人感到发冷”,要求再化验针头。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差点咬了下去就是说没有咬下去,不可能刺破口腔粘膜,退一步讲,即使咬了下去,也不可能马上就会发冷,更何况粽子是经过120度高温高压煮出来的。最大的疑点还在于,这根四厘米长的针头从何而来?谁敢保证,针头不是“移植”进去的。尽管疑点重重,但媒体仍旧以“放心早餐吃出针头,买主店家都在发愁”为标题当晚予以播发,并连续作了多次追踪报道,但到最后仍没有调查清楚任何一个疑点。对此,在采访之外,笔者与企业、工商、质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取得了联系,得知该投诉者联络其他两人,花几天时间去了所有可以投诉的部门,可谓不遗余力,并最后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6800元的要求。企业怀疑,这连续几起投诉是同行蓄意制造的。遗憾的是,媒体带着一连串问号卷入了这场不正当竞争中,至少可以说,对经不起推敲的物证和子虚乌有的后果进行了明确的报道。

  分析这种“有闻必录”频频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与新闻题材严重短缺的有关,更主要的是“有闻必录”的传统在作怪。中国新闻历史上的“有闻必录”,是由三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对于别人(新闻源)的陈述,不需要调查核实就可以报道;二是报纸在记录别人(新闻源)的陈述时,则必须忠实于陈述人的陈述,不得妄言篡改;三是对于别人所说的内容的真伪报馆不负责任。因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媒体便难免放开嘴巴,加油添醋,大说特说,甚至到了宁愿以采访对象的话为依据,也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更谈不上对事实的调查核实了。

  作为美国新闻传播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象,美国的“有闻必录”既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又有着自身的特点。由于它体现了客观报道的精神和要求,因而它的发展具有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与此同时,由于它只关注于对采访对象陈述的忠实,而不关注采访对象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不去关注新闻事实本身的客观真实性,显然削弱了新闻媒体对社会的责任,有时候甚至会被他人所利用。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麦卡锡事件”就是一起新闻媒体被政客严重利用的重要事件。到了越南战争的后期,美国新闻界终于开始对“有闻必录”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而随着调查性报道的确立,“有闻必录”原则终于被打破。因此,“有闻必录”最终遭到美国新闻界的清算,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三,“有闻必录”的终结者——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不论是媒体蓄意制造假新闻也好,还是无意间伤害一方当事人也好,它都在拷问着新闻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新闻应该是真实的事实报导,不应该是道听途说的人为诽谤,更不应该是只要猎奇、不管真假。新闻报道要为它报道的对象负责,要为社会负责,要为观众负责。

  笔者曾受理过一起投诉,由于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终于查清投诉者的犯罪行为,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1997年12月,一名叫李伟军的消费者投诉,在饭店吃饭时发现一瓶“虎跑”啤酒中有一只小老鼠。笔者采访时仔细观察了这瓶啤酒,没有发现瓶盖撬动的痕迹,便按程序对李伟军、店家进行了采访调查,准备第二天发稿。发稿前,笔者叫投诉者一起去技监局反映此事。技监局工作人员一见面,就对这名投诉者说“怎么又是你?”技监局工作人员的一句话引起了笔者的重视,经询问话中的含义,被告知此人一个月前来技监局投诉在“乐百氏”奶中发现苍蝇,后商家赔了他600元钱。笔者马上产生疑惑:世上哪有如此巧合,倒霉事都让他给碰上?其中肯定有鬼。笔者向领导建议后,暂时撤下了这篇报道。但啤酒生产厂商却赶到绍兴,悄悄给了这名投诉者李伟军1500元钱了事。半个月后,上海一啤酒生产企业派人赶到绍兴,并与笔者单位新闻部联系,告知有一名叫李伟军的消费者给他们公司打电话,说在啤酒中发现小老鼠,要求高额赔偿,希望媒体不要轻易采访报道。又是老鼠!又是他!这极可能是敲诈!笔者马上乔装与厂方人员一同前往,由厂方人员与李伟军“讨价还价”,对协商全过程作了记录。随后又与警方联系,得知此人曾多次投诉众多企业的质量问题,并将在2天后到本地一家酒厂提取作为赔偿的5箱5年陈黄酒。经过周密部署,警方在李伟军实施敲诈完毕后来个瓮中捉鳖。李伟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所有老鼠都是他撬开酒瓶口放进去的,然后再仔细封好。之后,法院以敲诈罪判处李伟军有期徒刑4年。

  随后,本台对该事件及由此引发的思考作了不同层次的多次报道,浙江电视台也在3•15特别节目中作了大篇幅的报道。

  通过此事件说明,媒体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样要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媒体应当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样,做到新闻面前人人平等。记者不是法官,但在采访报道时要像法官那样一丝不苟,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每一起投诉,每一条线索,千万不要为了报道新闻就肆意妄言,而使自己成为被告,或者受到良心的谴责。

  目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只是对新闻记者的政治属性、行为操守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现有的法律,通过整合法律资源,结合新闻媒体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行业规则供从业人员参照,将更具操作性,也是记者行业走向专业化的必由之路。比如:记者在采访时应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的本来面目,不歪曲事实,不断章取义,不轻易下结论;在采访时应给予当事各方平等的话语权;突破旧的报道风气,让事实说话等等。

  众所周知,美国崇尚新闻自由,但美国新闻界也有非常完善的自律机制,一个新闻记者一入行,就会获得一本手册,手册里头就有明确的工作规则。ABC广播公司的新闻报道手册就有数万字。这种高度的新闻自律措施应该也被我国的传媒界所借鉴。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作了更进一步、更明确的规定。媒体在发布各种新闻时,务必注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话,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有闻必录!否则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可能会使自已成为共同被告!

  媒体要“慎独”,更须自律。各位同仁,请管住自己的“嘴”吧!

  参考文献:1.《“有闻必录”在美国》 吴晓春 孙劲松 《当代传播》2006年第四期

  2. 《从“艾滋女”事件看媒体权威性的建构》黄芳明 《东南传播》2010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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