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
【关键字】 发包方 承包方 预期利益 索赔
【出 处】期刊网 2015年 26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朱永辉 梅振杰
【单 位】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
【摘 要】摘要: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业主将合同范围的部分工程内容另行分包,或假以设计变更的形式取消某些工程内容,使承包方盈利项目流失,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以前因缺乏索赔依据
摘要: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业主将合同范围的部分工程内容另行分包,或假以设计变更的形式取消某些工程内容,使承包方盈利项目流失,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以前因缺乏索赔依据、无索赔意识而放弃或疏忽该项费用,其实承包方完全可以向发包方提出预期利益的索赔。
关键词: 发包方 承包方 预期利益 索赔
Abstract: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being fulfilled, Owners separate the project content from the round of contact, or Cancel some certain of project content in the form of design alteration frequently, So that it will Cause the contractors to gain the project benefits outflow ,The expected benefits can not be achieved, In the past years,As a result of the lack of basis for the claim, or no-claim consciousness ,The contractors give up or Neglect these Expenses, in fact, the contractors can request the expected benefit claim from the owners
Key words: owner contractor expected benefit claim
正文
承包方的预期利益又叫预期可得利益。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所发包内容后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合同的履行中若发包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给承包方造成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视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从立法上看,发达国家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非常注重对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的保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缩写为FIDIC)制定的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在第12.4款明确规定:“当对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其价值未达成一致时,如存在下列情况:(1)如果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2)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3)此项费用不包括在工作的估价中;承包商应根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格。”从规定可以看出在发包人删除或变更合同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索赔相应部分工作的预期利益。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了对预期利益的保护,指出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精神看,被侵权人预期利益的损失或间接损失已经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当发包方违反合同规定,将原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变更、取消等致使承包方预期利益损失的,承包人提出预期利益索赔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在什么情况下发包方可以进行预期利益索赔呢?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掌握通用条款的法律条文,在签署合同时注意索赔事项,避免出现当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不利于承包方的条文,在合同上要明确图纸上所有设计内容均在发包范围内。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业主单方面提出变更合同是无效的,需要双方同意更改才有效。有些定额从总包角度规定分包内容可计总承包管理费或配合费,但是有时候配合费和损失的管理费、利润比起来,会有很大差额,所以预期利益受偿更合理一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发包方就可以提出预期利益索赔。
第一.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先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前期投入,大型机械进出场、人员窝工、遣散,机械折旧、银行贷款利息,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不可退货的原材料外,还应包括因发包方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二.发包人单方面取消、变更合同工程内容,或将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内容另行发包。如将某工厂的厂区砼道路大面积缩减,将某小区建筑保温节能取消,将某办公楼的精装修变更为毛面,将住宅楼外墙涂料、门窗、屋面防水等分项工程,指定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将网架屋面、钢结构工程从施工合同中分离出来发包给专业公司等。承包人均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预期利益,因为发包方的行为剥夺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既得利益,总承包单位有权利要求取得原发包范围内的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金。例如对于瑞平电厂配煤场工程项目来说,总包单位就是看中了其发包范围内的200厚钢筋砼地面,大加优惠,低价中标承揽此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包方却要求改换炉渣,炉渣地面由发包方自行处理,盈利项目突然没了,尽剩下保本或亏损项目,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承包方的预期利益。承包方有权利要求按照原合同的发包范围计算工程造价,将直接工程费退减给发包方,第三种是发包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供应材料设备,而在实际施工中发包方指定供应主材设备。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7条“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所以在合同未约定甲方供材时,近期当钢材水泥等大宗原材料价格下跌严重时,发包人要求甲供,会使承按惯例视为承包人自主采购,在施工中可以拒绝发包方的供材要求。特别是包方承担主材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却没有获得主材降价所带来的利润,损害了承包方的预期利益,承包方可以要求索赔,或拒绝使用甲供。当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方的供材要求时,发包人有义务将其所供材料设备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并支付相应的工地保管费用。
预期利益是合同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承包方理应提出索赔,当然对于预期利益的索赔由于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某些预期利益难以量化测算,但只要承包方能把握好时机,把握住问题的主动权,透彻研究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图纸,提供完备的资料证据还是会索赔成功的。
在提出索赔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及其他各补充协议。这些是索赔计算预期利益的主框架。
2.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施计划、工程图纸、施工技术规范、计量计价规则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3.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信息价格、照片、录音视频等。这些都是合同履行中要求索赔第一手资料。
索赔费用的计算包括未完工程的总部管理费、风险费(如果预计的风险没有发生,剩余工程对应的风险费将成为承包人的利润)及利润。 因为预期利益的计算复杂,情况有多种多样,这里就不做叙述了.当发生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要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兵器工业出版社,20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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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建远:《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出版社. 2007 [M]
4.汪金敏:不能遗漏的预期利益. 建筑时报, 2002- 10 -31 第003 版 [N]、
5.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河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