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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战略眼光理性看待网络版权
发布时间:2017-10-13 来源:中国学术期刊网 访问:
  网络IP是近两年出现的一个新词,从它的字面意义上看,包括了著作权、专利、商标等,但其中主要是著作权,在网络文学中更是如此。网络IP的兴起,反映人们对网络传播内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在发生重要变化。
 
  公众能否获益是平衡作者和使用者的目的
 
  10多年前,网络一片乱象,人们谈论最多的是:ICP和ISP,他们是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当时的互联网是无序的,无论是影视作品、音乐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的作家都很弱小,许多网站打着公益的名义,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还美其名曰“免费时代”。
 
  免费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别人的作品,拿别人的作品来免费,既违背法律的原则,也是不道德的,但当时大家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在这种环境下,作家们几乎拿不到钱。各类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能否拿到钱,是其劳动成果能否获得相应报酬的一个标准,也是其能否维持生活,继续创作的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互联网的秩序好,网络作品传播得好,但是作者就是拿不到钱,那就不能说好。因为作品的创作与使用之间没有达到平衡,这不仅意味着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双方利益不平衡,更重要的是,只有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达到平衡和双赢,作品才能最大限度地被传播,公众才能获益。公众能否获益,这才是平衡双方利益所应该达到的终极目的。其实著作权的制度,在当时总体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没有执行好现行的法律制度。
 
  现在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网络IP对文化传播的贡献很大,特别是网络文学不仅有众多的读者,而且走出国门,对此,《人民日报》专门刊发文章做了长篇报道。
 
  这种变化还在于,作家、音乐家能够在网络中拿到报酬了,应该强调的是,虽然现在作家、音乐家的作品在网络中传播后拿到了报酬,但并不是越高越好,关键是把握好度。
 
  这种变化还在于网络的免费时代进入到付费和免费共存的时代,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说的免费指的是网络平台拿到作品合法授权后的免费使用。这种根本变化还在于,网络IP在网络中的价值越来越被重视,在某种意义上,谁拿到了网络IP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谁就是赢家。
 
  好作品与现代传播能力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关键
 
  网络传播的各类作品,包括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在文化传播中更根本的是基础性的资源。在网络中首先应该有好作品,其次才能广泛传播。在作品和传播两者的关系上,作品是源,传播是流。
 
  但是,就目前而言网络优质IP是稀缺资源。就网络IP的数量来讲是极其庞大的,就其中版权而言,其数量毋庸置疑是世界第一,而只谈数量是没有意义的,这是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的一个误区,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精越好,越专越好。甚至也不能一般地讲网络IP的原创,或者版权的原创,就网络IP的原创和版权的原创来讲,数量是巨大的,而且大多数其传播价值是不高的。我们需要把目光聚焦到网络IP和版权的优质内容上,但它的数量很少,是网络传播中的稀缺资源,优质的网络IP虽然数量很少,但是传播的能量很大,我们要唱响网络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所凭借的只能是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审美情趣高雅,拥有众多读者的优秀作品。
 
  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文化,关键因素:一是要有好作品,二是要有现代传播能力。因此,创作好作品,判断好作品,控制好作品(能否拿到好作品的授权许可)是极其重要的。首先我们需要能够准确判断作品的价值,并非所有的作品都是有价值的,大多数是有权利但是没有传播价值的,我们如何以犀利的目光选择好的作者,好的作品,这是一项非常专业、非常复杂、高难度的事情,在这里我们更多指的是,挖掘出名不见经传、有巨大潜力的优秀作者和优秀作品,而不是追逐已经在市场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著名作家和大牌艺人。
 
  网络环境下传统授权模式面临挑战
 
  我们如何使网络IP、网络版权交易更为便捷和低成本?在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授权模式受到很大挑战,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探索更好的授权方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
 
  我们在努力探索和破解这个难题的同时,也需要有一种与时俱进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修订问题,中国的著作权法出台已经20多年,仅经过两次局部修改,现在进行一次较大修改是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势在必行的。
 
  现在的授权模式是不是可以修改,至少是可以讨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交易规则,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般而言都需要通过民事的契约合同来确定,不同的是无形的资产、能转移财产权,其人格权是不被转移的。
 
  着力解决好作品授权与使用矛盾
 
  现在网络IP的网络版权交易和竞争,已经由传统的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竞争,转变为公司和公司之间的交易和竞争,代表作品一方的公司与代表平台一方的公司之间的博弈和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众多的版权纠纷、矛盾和诉讼。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民事主体的调节和诉讼来解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无须介入,也不意味着政府不能介入。发达国家有很好的例子,知识产权就总体而言是由民商法协调的,但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总是对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提出疑问呢?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的重要力量的时候,它既需要民商规则来调节,也需要国家对其运行秩序进行维护,当知识产权和版权的运行秩序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应当在法律授权下,给予必要的干预。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网络IP网络版权既是一个争夺的高地,也是一个矛盾纠纷的焦点。我们需要用战略的目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着力解决好作品的授权和使用这对矛盾,才能推动网络文化、网络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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