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助执行义务源于经济关系
被执行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上的联系,这些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具有给付、占有、管理资金和财产方面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便具有了协助执行义务。就其情况具体可分为:一是被执行人存款银行及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存款的协助执行义务;二是经营活动中,对被执行人享有支付资金、财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资金、财物的协助执行义务;三是被执行人享有股权、债权的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对其股权、债权的协助执行义务;四是与被执行人的合伙经营人对其合伙中的被执行人的资金和财产的协助执行义务;五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租赁经营,承租人对其租赁财产的处置具有协助执行义务。
(三)协助执行义务源于普通民事关系
被执行人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共有,财产及凭证代为保管,财产占有、借用等民事关系,其财产共有人、财产及凭证的代为保管人、财产的占用借用人形成的对其财产及相关凭证的协助执行义务。
(四)协助执行义务源于先前行为
先前行为导致后来的作为义务主要表现在刑法理论的不作为犯罪中和民法债权行为法的不作为侵权中。其实,在协助执行中也存在先前的行为导致的协助执行义务。其主要表现在:案外人妨碍执行,帮助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其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而且法律还应当赋予协助执行的义务,配合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如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者,有协助寻找被执行财产的义务;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导致被执行人逃匿的,应负担寻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和下落的义务等等。
三、协助执行异议及其解决
协助执行是一种纯义务性法律行为。协助执行一旦成立,表示着协助执行人的责任和负担。对此法院对协助执行人的协助执行义务的课以,是否合法、合理,往往成为法院与协助执行人争执的问题,协助执行异议由此产生。
协助执行异议是协助执行人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而提出的申诉。故协助执行异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协助执行的异议提出
协助执行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协助执行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协助执行异议。协助执行异议是一种要式行为,一般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其他形式为例外。协助执行异议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除不可抗逆的特殊情况外,超过法定时间提出异议,不予成立。
(二)协助执行异议的举证责任
协助执行异议的举证责任应由协助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在查明执行标的与协助执行人的关联之后,才赋予了协助执行人以协助执行义务。协助执行人提出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异议,其证明责任应由协助执行人承担。
(三)协助执行异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协助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进而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协助执行的裁定。对于协助执行异议的审查,应由法院执行部门内部的执行裁判庭负责。在执行部门内部使作出协助执行裁定的执行机构与审查协助执行异议的裁判组织分离,进而保证协助执行异议审查的公正性。
协助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应为两种:一是书面审查。对于案情相对简单,证据充分确凿的异议,以书面形式审查;二是以听证程序审查。即对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异议案件,召开听证会,以公开公正的程序运作,查明协助执行所争议的事实。协助执行听证会的程序构造应是:争议的双方是协助执行异议人与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裁判方为法院执行裁判法官。执行申请人可以作为有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参加听证会。
在协助执行异议审查中,一旦发现异议成立,就应立即裁定解除异议申请人的协助执行义务。对于通过审查、维持或变更协助执行裁定的,要告知异议人如不服此裁定在法定期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权利。
四、协助执行与代位执行的联系与区别
代位执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执行机关依法命令该第三人不得向该债务人清偿债务,并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对该第三人实施执行的一种执行措施”。⑧代位执行与协助执行有着紧密联系,但又有所区别。代位执行其具体的联系在于:代位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助执行的性质,包含着协助执行的行为。代位执行是“由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与申请执行人本无实体及诉讼关系的第三人参加执行法律关系,并承担执行义务。所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而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⑨考察司法实践中的代位执行,代位执行都是由协助行为转化而来的。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申请人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法院就会依职权或执行申请人之申请,对其债权进行冻结,不准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这时该第三人是依法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债权到期,法院对此债权(主要是金钱)进行提取、划拨,该第三人配合协助法院的对该债权的提取、划拨。只有当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的指定期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时,该第三人才由协助执行人转化为具有被执行人身份特征的代位被执行人。
但代位执行人与协助执行存在一定区别:一是协助执行的标的和内容指向十分广泛,代位执行只能是债权;二是协助执行义务的拒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的法律后果,是惩罚性的法律措施,诸如警告、罚款、拘留等,而代位执行义务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则是执行标的被强制执行;三是拒不协助执行人承担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还要继续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代位执行一旦被强制执行到位,代为执行的义务也随之消失。
五、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软拖硬抗拒不协助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为此,强化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应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应对不同情形的拒不协助行为。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行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协助执行的,可以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追究其行政责任。二是司法处罚责任。对于故意抗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情节给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个人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给执行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其协助执行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刑事责任。对拒不协助执行,甚至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等罪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发起。对于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应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司法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