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开始我们就要注重民众的参与。这样既可以减轻行政部门执法时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也可以助于行政部门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尤其是行政裁量基准中“度”的确定。
要保证公众参与性我们需要以下几个程序进行保障。
第一,一定要保持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时的公开性。从省级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框架”开始,各个行政部门需要向社会各界通过各种途径让社会全部了解到。社会应该了解到行政部门制定出行政裁量基准的“框架”和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进度。各级行政部门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的手段广泛征集民众的意见。可以通过网上征集,电视宣传,调查问卷等一系列的手段,对最先进行的“框架”工作的开始和制定的进度进行告知。
第二,向社会征稿。在各行政部门制定基准时,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广泛的征集意见稿。公众可以从自己所处的地位出发制定出自己认为合理的基准初稿,为行政部门提建议。公众制定的行政初稿可以涉及行政的各个部门的执法依据。为确保公众制定行政稿权利,应该给予公众一定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注意听政会的举行。听证会的举行是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能得到认可的最好方式。尤其要在听证会上加强对“疑”的重视程度,注重提出的建议。行政部门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要定期举行听证会,将自己立法的初稿、意向和原因向社会公布。让社会有足够的知情权,有足够的准备提出 “疑” 。
听证会的举行要注意程序的保证:1.听证会公告发布的时间和途径要保障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听证会报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确定要遵循便民原则。3.听证陈述人的确定要体现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4.确保听证陈述人了解相关的信息和知识。5.合理确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时间。6.发言的顺序和形式要有利于听证参加人的充分表达——建立完善的听证意见处理制度,充分利用听证所取得的积极成果。[⑥]听证会上重点听取“疑”和建议,对“疑”要给出原因对建议要给出解决的方案,这样可以促使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更加的顺利和适应社会的发展。
第四,注意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联系。行政各部门制定基准的过程需要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和最后备案。在立法的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的行驶职权加强对各级行政部门的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的对象包括立法过程(立法行为)和立法结果。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的发挥作用,全面的准确的行使监督权利。立法的重点监督在立法的程序方面。这需要一个机关从开始到结束均会对各级行政机关立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这样的监督。从各级行政部门立法活动准备开始时起,就介入进行监督,达到在行政机关立法的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目的。
⑴.行政机关准备制定行政执法基准的开始,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通知,启动地方人民代表会的监督程序开始。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开始介入监督后,对各级行政部门得到上级行政部门制定的“框架”后进行立法准备和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征稿通知进行监督,确保行政部门及时的将行政立法准备活动做好,并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⑵.对地方各级的行政机关的立法准备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将行政机关的立法准备活动限定在在一定的时间内,严格的监督每个细节,并保证立法的效率。
⑶. 立法准备工作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该监督行政机关对人民的意见进行整合,并开始制定立法初稿。在立法初稿的制定过程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行政机关中各个部门的立法分工进行监督。保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并且将立法的分工做到最好。
⑷.在各个行政部门行政初稿的制定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要对初稿的公布和听证会的发布进行监督。在初稿公布时对其程序进行严密的监督,确保人民在这个重要的环节中可以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保证人民的意见得到重视,并对之提出的问题做出最好的解决。若行政机关的立法意见和社会公众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状况时,就需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的决议得不到人民支持的部分进行调查,而后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代表人民的意愿,使争议得到最好的解决。最后形成一份立法的初稿。这份初稿需要再次进行公告和听证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旧遵循上述的步骤对各个程序进行监督,并给这次的初稿规定一定的期限,立法初稿在期限内达成满意后,初稿定制下来。
⑸.立法的初稿定好后,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进行审议: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上级行政部门依据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若在上级行政部门发现有与最初立法“框架”相违背的地方,提出意见然后向下级行政部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上级意见后需要与同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协商解决,最后确定。再一次向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审查。审查通过后需要进行立法试运行一段时间间,该时间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确定。
⑹.在新的行政裁量基准试运行时间内,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监督的力度,注重新的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运用程度,听取群众的反馈意见。在试运行阶段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商讨解决。在此期间内进行监督各个行政的情况而后汇总,对基准能否最后实行确定。在度过试运行期后,行政裁量基准最后定稿。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和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最后,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确定与公布。在各级的行政裁量基准确定后,省级的行政执法部门将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裁量基准整合在一起,确定立法的完成,对各级的行政部门立法进行备案和公布。地方各级的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时间进行公布,使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在民众中得到普遍的认知。确保行政裁量基准最后的定稿社会各阶层都可以了解到。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对行政执法而言是进行量度的尺子,这把尺子的好用与否,关系着行政执法的成功与否。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我们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最为重要的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要时刻保证公民的知情与参与,这对行政执法和对执法的监督会有很大的提升,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也会有很大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把尺子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社会的变化做出一定的改变。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我们要遵循行政裁量基准立法的原则和程序,使行政裁量基准成为行政执法的最好依据,而行政执法成为社会生活秩序最好的维护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