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政的立场看民主,民主政治离不开宪政,现代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尽管对宪政是限制民主还是能够促进民主这个问题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但是。如果不是从理想主义出发而是从现实性上考虑问题,那么,宪政对实现民主的巨大作用就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宪政使现代民主真正成为“有组织”的现实的民主。就其终极意义而言,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即人民当家作主,其理想状态是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实现自我管理或治理。然而,就现代社会所能达到的条件而言,直接自治的民主,正如萨托利所说,只能在小规模范围内才是可能的。在大规模——国家——范围内,民主只能是间接的。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把自然状态的民主“组织”起来。保证人民虽不直接行使但却最终拥有国家权力。这正是宪法的首要功能,也是宪政制度的主要着力方向。宪法和宪政通过对普选权和其他公民权利的确认,通过投票、选举、代表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通过对国家机关责任的设定及对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一方面使公民参与政治过程,使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使社会得到有效治理,从而使民主成为现实的民主。因此,在现实性上,民主就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统治的政权。“民主的核心要素是‘代表’、‘责任’和‘公民参与’。”[9]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主就是宪政民主。
其次,宪政以法的权威为民主提供可靠保障。现实的民主必须是有保障的民主。就政治领域而言,宪法和宪政体制对民主的保障最具有可靠性和根本性。哈耶克指出:“一般性的思考及当下的经验都表明,只有当政府将它采取的强制性行动严格限于那些能以民主的方式实施的任务时,民主才能有效运行。”[10]宪政的实施使民主获得法治条件和环境,宪法和法律以其超越任何政治权力的权威性,能够对专制进行有效限制,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任何破坏民主的行为进行惩罚性打击,从而使民主得到可靠保障。
最后,宪政为民主政治提供必要的秩序。随着社会结构、功能、利益群体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秩序越来越成为现代民主政治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缺乏秩序和稳定的条件下,民主政治就无法运行。而对秩序的维护和控制,正是宪政和法治的突出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宪政即意味着规范和秩序,宪法就是“规范和保障民主政治秩序的法律。正是有了宪政秩序的确立,现代民主政治才得以有效运行。
三、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较之宪政和民主的复杂关系,宪政和法治的关系是相对明晰的。如果说宪政与一般民主有何重大差异,那就是宪政在承认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基础上,着重强调规范和秩序。宪政是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宪政在内容和本质上是民主的,在形式和手段上则是法治的。
法治是近代宪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宪政实施的一个突出特征。作为宪政民主的实现形式和手段,现代法治以宪法和宪政为核心,宪政决定法治,无宪政就无法治。简言之,宪政必然施行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就是宪政。那么,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呢?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首先可从法的等级关系上得到说明。有一整套规范体系即法律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在现实中,法律作为规范体系“不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的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11]。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是以宪法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如果说法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那么,法制体系的确立则以宪法的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为根据。
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还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法制的统一上。法治以有法可依为前提,同时要求法律必须是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何以才是有效的?这既决定于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需要,同时决定于法制的统一,即法律的规范体系必须内在统一、协调,等级不同的各规范之间和同级的各规范之间不应相互冲突和不一致。如果法制不统一,法律自身的秩序存在冲突和混乱,法律的实施就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那么,依靠什么才能实现法制的统一,这就是宪法。宪法因其作为基础规范和最高法而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12]。凡是与宪法规范相违背或抵触的法律法规或行为,都没有合法的根据,从而也不具有实施的理由。宪法正是以其作为“最高的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最高效力,使法制的统一、协调得到维护。宪法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这是任何其他的法律规范所做不到的。宪政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最根本的在于它决定法治的实现。法治的真义是法律之治,或法律的统治。这意味着法治不仅要有法,而且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权威,即使是立法者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所有的法律权力都是有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处于属于主权者的不受法律限制的地位。”[1]尤其是,“法治只有在立法者认为受其约束时才是有效的”。有法而无权威,一旦有任何权力凌驾其上,无论法律有多优良,法律体系有多完善,也只是徒具形式而不能真正实现法治。而法律的权威是通过宪法和宪政确立的。宪法以其作为国家最高法的地位对所有的国家权力进行根本的规范和限制并将其置于自身的权威之下,使法治原则得以确立,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超越其外的特权。如哈耶克所言,“宪法性规定可以使侵犯法治变得更加困难”[2]。所以,法律权威源自并从属于宪法权威,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法律之治核心是宪法之治,法治的根本是宪政。
宪政保障并促进民主,宪政是法治的根本。政治的发展如以民主与法治为基本取向,则必应进行宪政建设。
参考文献:
1、【美】麦克尔·罗斯金等著:《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3、【英】弗里德里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4、【美】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曹霈林等著:《比较政治制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8、《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