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积极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故意伤害案及交通肇事案,对于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情形,其没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但又极易引发双方矛盾的激化甚至是引起上访的可能。面对这一类案件时,办案人员有时在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不断权衡,批捕或不批捕也就成为了困扰办案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从案件侦查阶段开始就提前与公安机关沟通,寻求刑事和解的可能,在审查逮捕阶段进一步征求当事人双方及其家属的意见,力争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从而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发挥到最大程度。
(二)构建逮捕必要性说理机制
作为监督机关,检察院必须在加强逮捕必要性工作方面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建立对逮捕必要性的双向说明机制。一方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还要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具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在呈请逮捕案件时提供证明或者说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必要性的条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没有说明理由或未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时,应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并对收集的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论证,并将论证的理由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详细写明,尤其是对于构罪不捕的情况,应着重在不捕说明书及不捕补充提纲中详细论述分析,督促公安机关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说理及相关证据的收集。
(三)构建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
审查逮捕案件中,承办人在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后,尤其是在同时具有有社会危险性及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时,如何进行综合评估,在司法实践中还无相关的依据,而且并无统一的分析标准,办案人员只能依靠主观判断分析。本文尝试从构建风险评估模式的角度建立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构建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模式包括三个部分:评估项、危险等级和危险综合评估,在确定需要评估的项目后根据综合测评确定风险等级的大小,再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从而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具体的评估项包括:犯罪情况、涉案人员情况、罪后表现三个方面。其中犯罪情况包括主观故意、作案次数、涉案金额、作案手段、是否是共同犯罪、是否是中止犯罪等情况;涉案人员情况包括是否为主犯、惯犯、累犯、初犯,是否是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是否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及收入来源、是否违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等;罪后表现包括是否为自首、主动交代涉嫌犯罪事实,是否打击、报复被害人及证人,是否准备逃跑、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在列出评估项后根据各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再次违法犯罪或者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性的高低进行等级划定,分为高、中、低三等级,如对作案三次以上、手段残忍、累犯、有逃跑可能的情况分归到具有高危险性的等级,将共同犯罪、吸毒人员等情形列入中等危险性,将自首、中止犯罪、初犯、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列入低危险性等级一项。做到尽可能列举多的情形,使得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在实际办案中确定评估项及风险等级后,即可做出相应的综合评估,对于满足高等级危险项中一项以上或中等级危险项二项以上的则认定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如若只有低等级危险项的情形则以不捕为原则,以批捕为例外,具体结合案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