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教育学制相对单一化,初级法律教育定位在大学本科教育之后,是本科后的法律教育。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上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大学的文学士或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法学院的学制是全日制在校学习三年,毕业后取得J.D.学位。在此之上,还有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学制一年,法学博士学位教育学制二到三年。可见,在以J.D.教育为起点的美国法律教育中,不存在低层次非正规的法律教育。
上文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目标、法律教育方法、法律教育学制。近年来,两大法系有趋同的倾向,都比较重视比较法的教学与研究,大陆法学的法律教育在重视法典的同时,已逐渐重视判例的作用,英美法也加强了制定法,更加重视实体法。两大法系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体制上都在不断改进更新,取长补短,借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我国高等法律教育改革
在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法律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应结合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以成熟的法治国家在法律教育上的做法为指导,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制教育的现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高等法律教育上作出改革。
1,明确法律教育培养目标
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论述了我国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模糊及由其带来的弊端,明确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改革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单纯的培养理论素质和单纯的职业训练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中均不可取,我国的法律教育应注重能力的培养。
法律浩如烟海,而法律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又如此之快,使得要在有限的四年时间内灌输给学生今后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法律知识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知识的传播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运行机制,教会学生能够具有法律人特有的思维能力,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另外,鉴于法律职业存在着实践性、社会性的重要特征,有必要将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道德列为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鉴于此,可将高等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界定为:培养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掌握一定的法条知识与实践技能,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品质的法律工作者。落实该培养目标应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放在比掌握法律知识更重要的位置,只有培养具有良好理论素质、法律思维能力、一定的法律技能,并能够以此为依托不断调整法学知识结构、更新法律知识的人才,才能适应我国法制进程的需要。 改革教学方法 以培养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高等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必须由过去注重理论知识逐步向注重能力培养过渡。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或许在理论知识的教授中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法律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上显然是无力的。在教学中,教师将不再扮演讲授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引导者,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参与讨论,训练学生以法律的思维观察与思考,培养学生具备法官、律师那样思维、写作、陈述和行为能力。案例教学法将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这里的案例教学不再是传统教学中为了辅助学生理解法条而运用,教师在案例中可以要求学生将视角带入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角色中,不再是单纯的对案例适用法条的分析,而是以法律工作者的思维训练对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可以推广模拟法庭这种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对学生来说是一种系统、全过程的训练,学生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必须要像法官、律师那样接受模拟案件,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和参与人,根据个人所处角色的利益关系,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以争取最佳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需要处理事实问题;不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了解各种相关学科知识。这也正是我们传统灌输式教学法所忽视了的训练。因此,模拟法庭是能够为参与者提供综合素质训练的一种有效途径。 统一法律教育学制 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我国的高等法律教育并不是为了普法,而是为了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法制现代化要求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此,我国的高等法律教育应以普通本科为基本层次,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法律教育的地位,另一方面,使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本科法律教育是法律教育中的最低层次,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工作者,偏向于法律职业教育。这种教育层次应是我国法律教育中最普遍的形式,这与法律职业的要求相适应,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对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高等法律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参考了国外法律教育中的相关做法,以此为借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高等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任何的改革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高等法律教育改革应在摸索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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