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对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农业改造的实践证明,农业不同于工业,农业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劳动对象是活的农作物或家畜的生物体,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性,要求生产者在充分掌握自然规律、生产技术及产品供求信息上,能够自主、及时、合理地做出各项决策。在绩效评价上,对集体劳动中的个人也难以制订出科学、公平的考核标准以及相关监督机制,因此,工场手工业式的农业集体化大生产在当时是难以实现的。
另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改造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农业过程中发生的政策偏差,除照搬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理论及苏联集体农庄模式外,更主要的是党在指导思想上把单一的公有制、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当作社会主义的特定的模式。基于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这种认识,国家把农民土地私有制视为传统小农经济的基础,这种分散性经营是导致中国农业经济落后根本原因。因此,要改变我国农业经济的落后现状,就必须对农业生产进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改造,实行生产资料集体化、共同劳动、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的社会主义模式。早在1934年毛泽东就明确提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列宁所说的,就是经过合作化。” [15]因此,社会主义革命在我国农村的任务,就是建立人民专政的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所有制方面的任务而言,就是把农民的个体经济引导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上来,手段是对农民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如果不搞社会主义,那资本主义势必要泛滥起来。”[16]周恩来曾指出:“什么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就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取消了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归国家所有,就是农业、手工业集体化”。[17]基于这样的理论解释,在改造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的政策选择中,党和政府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在实践中把精力集中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上,把争取农民加入合作社作为改造传统农业的全部工作,千方百计用各种办法说服、动员甚至强迫农民把土地等生产资料交出来,以为农民一旦把生产资料全部交出来,加入了合作社后,改造传统农业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因此,1955年夏季后,经过政府的政治动员后,许多农民纷纷加入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短短三年内,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走向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社由原来的多种形式变为单一的集体所有的高级社形式,农民成了合作社的社员,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我国农村建立起来的这种整体划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使农村自由市场和家庭副业受到严格的限制,导致农民失去了生产的动力与积极性,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以往深刻的教训甚至让今天一部分人“谈合色变”,误以为合作社就是集体化,就是对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高度集体化政策的复归。其实,五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人也看到了苏联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毛泽东曾指出:“斯大林搞了一个集体化,搞了一个机械化,但是,他死的那一年的产量和沙皇时代一样。”[18]这说明毛泽东注意到了苏联不重视农业积累、不尊重农民意愿的强制性做法带来的严重后果,可惜这种认识只停留在理论上,在改造传统农业的实践中,还是重蹈了苏联农业集体化的覆辙,这不能不使今天的我们深思。这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19]
三、改革开放后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的创新与发展
二十世纪七十年末至八十年代初,我国对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和农业生产统一的经营形式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大胆的改革,选择和确立了在当时最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经营的有机结合,在经营组织的范围与形式上,打破了农村原来单一的集体经营组织形式,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如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是对马恩合作化理论的返源,也是我国在改造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实践中的创新。由于农民重新拥有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充分激活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巨大潜力,使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据资料统计,1978年—1984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6%(按1978年价计算),粮食生产增长4.9%,粮食产量突破8000亿斤;农村居民收入人均收入由162.2元增长到355.3元,增加了1倍多,年均递增17.3%,即使扣除物价上涨影响因素仍高达15.9%。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短短的几年里也从2.7:1大幅度地缩小到了1.8。[20]总之,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既继承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又克服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集体经营形式的单一化的弊端,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但必须看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往日活跃的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组织形式也渐渐显露出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不相适应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农经济经营模式与农业市场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第二,农业有“副业化”的趋势。第三,统分脱节,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此外,农作物优良品种的供应、病虫灾害的防治、农业技术的推广等工作,也无法像人民公社化时期一样,能在较大范围内统一进行,既不利于农业产业升级换代,也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随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农业的冲击,我国农村市场化、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的脚步必须加快,农民迫切需要通过组织自身的经济组织载体联合起来。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失为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选择,而我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实践可为重新建立健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及理论借鉴,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动摇,建立形式多样的适应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和农民思想水平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显然,《决议》提出的“股份合作”、“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对我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迂回与反复。但不可否认的是,两者在土地规划利用的构想上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即把分散的、规模小的家庭经营变为较大规模的统一经营、规模经营,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决定》中“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适应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而且也丰富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我国以往的土地政策往往是将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对立起来,认为家庭经营就是分散经营,“统一”经营就是集体经营,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集体化改造,夸大了农业规模经营的作用,回避了中国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历史传统与家庭手工农业具有的与农业自然特性相适应的优点,否认了家庭经营在我国农业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仍然有存在的合理性的现实,对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起了一定负面作用。《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但并不是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集体经营代替家庭经营,而是提出“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连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21]《决议》的这些规定,一方面,既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形式,又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组织形式,保护了农民的经营权的长久不变;另一方面,在继续保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既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又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了条件。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邓小平在充分肯定家庭经营组织形式的同时,就指出我国应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的途径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为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22]。“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体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再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要走这条路。”[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