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政治发展工具层面的实现阶段
1978年到2000年是中国政治发展转型的阶段,是中国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政治活动趋向制度化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政治基本完成了由“一大二公”式的毛泽东时期的政治模式向现代化、法制化、制度化政治的转型。面对文化大革命后经济、法制、政治、社会等体制的全面崩溃,中国共产党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快速、有效的恢复国家机器、社会体系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执政有效性的问题成为那个时代压倒一切的主题。遵循这一执政思路我国政府在农村基层首先进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改革,并取得了重大的成功。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力的袮补和缓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危机。[1]如:“统计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1984年,粮食产量增长了1亿吨,由1978年的3.05亿吨增长到1984年的4.07亿吨,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期增长了2.69倍”(国家统计局2006)。在农村经济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渐进的推进基层民主的政治改革,这个时期的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是要在拨正党政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农村自治建设。“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兴起到国家立法推行的过程,其自发兴起的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劳动组织形式,被农民群众创造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由此,一度出现了农庄中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无人管理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的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村民自治于是出现了。”[5]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经济政治改革为中国农村政治发展提供了新的模式,为以后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中国政治发展价值层面的构建阶段
经过改革开放和建国以来近50年的发展,进入21世纪,革命文化的影响基本消除,中国政治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在这个阶段被国家提高到空前的高度。“当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这意味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另外,“民主座谈会”“民主恳谈会”等民主实现形式的涌现,也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的蓬勃发展,有些先进的地区甚至还尝试了“镇长直选”“县长直选”“主任竞选”等等,这都体现出基层民主充满了活力。与此同时,党组织也开始在基层有意识的通过多种形式理顺党政之间的关系,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5]这是党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探索的重大突破,是对以农村为代表的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支持。只有把党的民主和基层政权的民主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最高权力归属、党政关系科学厘定等根本性问题,才能保证农村基层民主落到实处并能健康的发展。
三、中国政治发展的现代性变革
以上的分析,我们通过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中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这个截面,基本上展示了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确立—政治现代化“村民自治”的探索—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及党基层领导班子民主选举的探索。建国以来中国政治的发展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涵义,他已经完成了作为民族国家争取独立的时代任务,这个时期中国政治发展的任务是推动政治的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民主化。1949年至1978年,中国政治发展一直沿用着革命的逻辑,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存在合法性就在于其共产主义政治理想,他必须领导人民推翻传统中国社会的一切落后因素。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从清末开始一直处于战争岁月,革命的文化和因素在100多年的沉淀过程中不断渗入人民生活和社会体制的方方面面,以至于进入后革命时代后,中国政治发展一时不能很快的从历史的习惯中摆脱出来。同样,在邓小平时代,我们也无法完全从革命文化中摆脱出来,但由于时代任务的不同,我们已经开始进行有意识的调整,其中包括对以党代政的纠正。另外,在经济上国家旨在让人民从“文化大革命”和“极度贫困”的状态中走出来,从而以经济的有效性支持党领导的合法性,在政治上,旨在恢复正常国家机器的运作,从而建立现代国家体制,使人民从那种“一杆子插到底”“大包大揽”的高度集权的政治生活中走出来,获得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虽然政权的法律化、正规化建设大大推进了中国政治发展的进程,但在这个阶段党政权力关系的不明晰同时也对中国政治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并直接制约着其进一步深度发展。
总而言之,中国政治民主化越发展越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如何解决执政合法性与领导合法性矛盾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领导主体,其是一个革命性、阶级性的政党,其如果放弃阶级性就会失去领导的合法性,而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如果其放弃全民性,他就会失去执政的合法性。诚然我们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回避这一矛盾,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的设立。但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我们如果不能把最高执政权力和最高领导权力放在同一个范畴内,根本矛盾就无法得到解决。“党政分开”的实践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它之所以不具备可行性,就是因为作为执政党和政府执政主体,虽然在身份上可以划分,但在具体政治操作过程中是无法实现的。政治和行政是非常复杂的,而领导又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具体到基层,党书记大多情况下没有太多制定政策的空间,其工作大多是行政性的,这样就会很容易与实际应然的执政主体冲突。比如“两委冲突”的特殊现象。另外,从权力的来源角度讲,执政主体合法性的根源是人民的同意,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所以要对人民负责,而党员合法性的根源是党的纲领和政治理想,其权力是党组织授予的,其要对上级负责。具体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问题在于,既然最高决定权和最高领导权可以从属于不同主体,那么对最高决定权的主体而言如果必须接受领导又怎么会具备“最高”的全部内涵呢?在农村,从执政合法性来讲,村务应由全村人民的投票决定或由人民选举的村委会决定。从领导的合法性讲,就应该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因为这是组织纪律使然。在正常的政治生活中,如果两种权力的主体发生不一致,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深度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他不可能放弃领导权。另一方面,现代民主发展的要求,使共产党的决策与公民大众意向相悖时就会陷入合法性困境。然而,由于苏联“休克式”改革的失败,所以中国共产党未来的改革一般不会选择一次性的,更不可能从自身体制内延伸出多党制结构。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关于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讲话,是否预示着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一条全新的、渐进的、以党内带动党外的、以基层带动全体的民主化模式。对于这一点我们还不能下历史性的结论,但我们相信,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选能很好的解决实际政治运作中最高决定权归属的问题,也有助于科学的厘定基层党政之间的关系。当然,未来中国政治现代性变革中也有可能遇到新的问题,但在没有参照可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发展核心问题上的大胆尝试和探索还是值得肯定的。 [1]注:本文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具有领导合法性的,因为领导合法性来自于抗日及解放战争的胜利及其意识形态等。而本文认为执政合法性应来自与人大的授权或人民的公投,两者可以重合,这里的合法性危机仅指在执政过程中作为政府人员的权力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党组织的现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