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个月后,再有一男子投诉该公司销售的粽子中有一根四厘米长的针头,“差一点咬了下去”,幸亏及时发现。该投诉者要求到医院检查,并在采访中向记者表示,“人感到发冷”,要求再化验针头。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差点咬了下去就是说没有咬下去,不可能刺破口腔粘膜,退一步讲,即使咬了下去,也不可能马上就会发冷,更何况粽子是经过120度高温高压煮出来的。最大的疑点还在于,这根四厘米长的针头从何而来?谁敢保证,针头不是“移植”进去的。尽管疑点重重,但媒体仍旧以“放心早餐吃出针头,买主店家都在发愁”为标题当晚予以播发,并连续作了多次追踪报道,但到最后仍没有调查清楚任何一个疑点。对此,在采访之外,笔者与企业、工商、质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取得了联系,得知该投诉者联络其他两人,花几天时间去了所有可以投诉的部门,可谓不遗余力,并最后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6800元的要求。企业怀疑,这连续几起投诉是同行蓄意制造的。遗憾的是,媒体带着一连串问号卷入了这场不正当竞争中,至少可以说,对经不起推敲的物证和子虚乌有的后果进行了明确的报道。
分析这种“有闻必录”频频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与新闻题材严重短缺的有关,更主要的是“有闻必录”的传统在作怪。中国新闻历史上的“有闻必录”,是由三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对于别人(新闻源)的陈述,不需要调查核实就可以报道;二是报纸在记录别人(新闻源)的陈述时,则必须忠实于陈述人的陈述,不得妄言篡改;三是对于别人所说的内容的真伪报馆不负责任。因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媒体便难免放开嘴巴,加油添醋,大说特说,甚至到了宁愿以采访对象的话为依据,也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更谈不上对事实的调查核实了。
作为美国新闻传播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象,美国的“有闻必录”既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又有着自身的特点。由于它体现了客观报道的精神和要求,因而它的发展具有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与此同时,由于它只关注于对采访对象陈述的忠实,而不关注采访对象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不去关注新闻事实本身的客观真实性,显然削弱了新闻媒体对社会的责任,有时候甚至会被他人所利用。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麦卡锡事件”就是一起新闻媒体被政客严重利用的重要事件。到了越南战争的后期,美国新闻界终于开始对“有闻必录”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而随着调查性报道的确立,“有闻必录”原则终于被打破。因此,“有闻必录”最终遭到美国新闻界的清算,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三,“有闻必录”的终结者——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不论是媒体蓄意制造假新闻也好,还是无意间伤害一方当事人也好,它都在拷问着新闻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新闻应该是真实的事实报导,不应该是道听途说的人为诽谤,更不应该是只要猎奇、不管真假。新闻报道要为它报道的对象负责,要为社会负责,要为观众负责。
笔者曾受理过一起投诉,由于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终于查清投诉者的犯罪行为,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1997年12月,一名叫李伟军的消费者投诉,在饭店吃饭时发现一瓶“虎跑”啤酒中有一只小老鼠。笔者采访时仔细观察了这瓶啤酒,没有发现瓶盖撬动的痕迹,便按程序对李伟军、店家进行了采访调查,准备第二天发稿。发稿前,笔者叫投诉者一起去技监局反映此事。技监局工作人员一见面,就对这名投诉者说“怎么又是你?”技监局工作人员的一句话引起了笔者的重视,经询问话中的含义,被告知此人一个月前来技监局投诉在“乐百氏”奶中发现苍蝇,后商家赔了他600元钱。笔者马上产生疑惑:世上哪有如此巧合,倒霉事都让他给碰上?其中肯定有鬼。笔者向领导建议后,暂时撤下了这篇报道。但啤酒生产厂商却赶到绍兴,悄悄给了这名投诉者李伟军1500元钱了事。半个月后,上海一啤酒生产企业派人赶到绍兴,并与笔者单位新闻部联系,告知有一名叫李伟军的消费者给他们公司打电话,说在啤酒中发现小老鼠,要求高额赔偿,希望媒体不要轻易采访报道。又是老鼠!又是他!这极可能是敲诈!笔者马上乔装与厂方人员一同前往,由厂方人员与李伟军“讨价还价”,对协商全过程作了记录。随后又与警方联系,得知此人曾多次投诉众多企业的质量问题,并将在2天后到本地一家酒厂提取作为赔偿的5箱5年陈黄酒。经过周密部署,警方在李伟军实施敲诈完毕后来个瓮中捉鳖。李伟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所有老鼠都是他撬开酒瓶口放进去的,然后再仔细封好。之后,法院以敲诈罪判处李伟军有期徒刑4年。
随后,本台对该事件及由此引发的思考作了不同层次的多次报道,浙江电视台也在3•15特别节目中作了大篇幅的报道。
通过此事件说明,媒体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样要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媒体应当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样,做到新闻面前人人平等。记者不是法官,但在采访报道时要像法官那样一丝不苟,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每一起投诉,每一条线索,千万不要为了报道新闻就肆意妄言,而使自己成为被告,或者受到良心的谴责。
目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只是对新闻记者的政治属性、行为操守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现有的法律,通过整合法律资源,结合新闻媒体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行业规则供从业人员参照,将更具操作性,也是记者行业走向专业化的必由之路。比如:记者在采访时应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的本来面目,不歪曲事实,不断章取义,不轻易下结论;在采访时应给予当事各方平等的话语权;突破旧的报道风气,让事实说话等等。
众所周知,美国崇尚新闻自由,但美国新闻界也有非常完善的自律机制,一个新闻记者一入行,就会获得一本手册,手册里头就有明确的工作规则。ABC广播公司的新闻报道手册就有数万字。这种高度的新闻自律措施应该也被我国的传媒界所借鉴。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作了更进一步、更明确的规定。媒体在发布各种新闻时,务必注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话,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有闻必录!否则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可能会使自已成为共同被告!
媒体要“慎独”,更须自律。各位同仁,请管住自己的“嘴”吧!
参考文献:1.《“有闻必录”在美国》 吴晓春 孙劲松 《当代传播》2006年第四期
2. 《从“艾滋女”事件看媒体权威性的建构》黄芳明 《东南传播》2010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