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目前,媒体侵权案例正呈上升趋势,而有些报道虽未侵权,但事实上对当事一方造成了名誉上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以“说事”为己任的媒体,对此做好准备了吗?面对侵权责任,我们该说什么,怎么说?本文从一些失实报道和没有失实的报道,来分析媒体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也从部分成功的报道来探讨媒体避免当被告的做法。
关键词:有闻必录 侵权 自律
“三人成虎”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但这“人”还只是芸芸众生。如果是媒体,则另当别论,因为媒体有高度的公信力,记者一度还被誉为“无冕之王”。当年,红红火火的三株口服液被一篇不实的报道击垮,等到真相出来,“三株”已回天无力了。如今,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使竞争达到了白热化。为了生存,新老媒体都以危言耸听来吸引眼球,各种爆炸性的消息、报道,不论真假,漫天飞舞!一有风吹草动,媒体便个个张开血盆大嘴,恨不得把所有肉、皮,甚至骨头都啃嚼干净!其杀伤力可谓大矣。由此不良的社会影响也随之暴露出来。我们先来回顾几条热点“新闻”:
一,“有闻必录”面面观——媒体“坐山观虎斗”
1,2008年,“赵本山将移民加拿大”的新闻,吸引了无数人的眼球,但不久后证实这是一条假新闻。
2,2008年初,当人们还在为纸馅肉包子事件感到愤懑之时,馒头有了国家标准的新闻,如雷贯耳地来到了“人间”。可这条关于馒头国家标准的新闻,随后被定性为假新闻。
3,2009年11月23日,农夫山泉与统一企业生产的三种饮料被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部门抽检“总砷超标”。一时间,数千家媒体争相报道此事,有些网站甚至打出了《农夫山泉有点毒》等标题,“砒霜门”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尽管2009年12月1日,海口市工商局又突然宣布,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3种抽检产品全部合格,但“砒霜门”事件给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带来的损失据估计将超过十亿元人民币。据新浪网调查,在“统一与农夫山泉饮料是否安全”一项中,认为“不安全”的占55%,“不好说”的占35%,“安全”的仅占10%;在“你是否还会购买统一和农夫山泉的饮料”一项中,选择“不会”的占73%,“不好说”的占15%,“会”的仅占12%。农夫山泉公司宣称,将把此事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4,2010年3月15日,北京警方公布了轰动全国的首例“雪碧汞中毒”事件调查结果。经过调查,警方表示“雪碧汞中毒”案系人为投毒,涉嫌向雪碧内投放水银的是与事主一同就餐的女子刘某。虽然警方公布了调查结果,媒体也迅速作了追踪报道,拨乱反正,但对雪碧生产企业的形象、产品、乃至经营造成极大的打击,经济损失不可估量。众多消费者表示,既然媒体一会儿说有,一会儿又说无,那保险起见“就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今后再也不喝雪碧了!
5,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北保定容城“艾滋女”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闫德利的男友杨勇猛,因利用互联网等侮辱、诽谤他人,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引起网民及其它读者的广泛关注,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杨勇猛、刘某等为泄私愤,利用网络发布不实消息本不足怪,有法律约束和惩处,咎由自取。怪的是媒体对这些发布的不实消息,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频频争相传播。现在,有人动不动就能从博客里发出一条“假闻”,经媒体传播放大几天后,“假闻”就成了“新闻”,可很少有人追究过制造假新闻者的责任,更很少听说某家媒体对“无意间”伤害了他人的行为而表示歉意。媒体作为大众主要信息来源,极大地左右着公众辨别是非的能力与标准。正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媒体可以把一个企业、一个品牌或者一个人捧红,也可能有意无意间把他们打垮。因此,作为“铁肩担道义”的媒体,其一举一动,都应当慎重其事,不可以未经调查核实就信口雌黄,更不能成为某种利益的工具。
二,“有闻必录”的前因后果——媒体心浮气躁
大众传媒作为客观世界信息的传播者和文化思想的宣传者,不仅是大众感知世界的桥梁和中介,而且承担着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公民素质、营造良好的公众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责任。在眼下民生问题“遍地开花”,社会矛盾“热火朝天”的形势下,许多媒体开设服务、投诉热线,接受老百姓的各种反映,对帮助他们解决一些久拖不决实际问题,及时平息民间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媒体的这种作用,某种程度上超过司法、行政的作用!在许多老百姓的心目中,媒体就是警察!就是法官!媒体就是“包公”,就是法力无边的“如来佛”!无论是被人打了,受人骗了,钱包丢了,夫妻吵架了……,都向媒体求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记者缺乏法律意识,作风浮夸,工作不扎实,自以为是无冕之王,偏听偏信,主观武断,乱下结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被监督方的合法利益。笔者以一年来本单位几起典型的舆论监督报道,加以分析:
1. 2009年9月份,有市民投诉在某放心早餐摊点买的粽子(注:粽子系嘉兴一规模企业生产,下同)里发现有玻异物,吐出来一看是玻璃。投诉者在记者赶到现场后,拿着一颗玻璃给记者看。之后投诉者要求CT检查,在检查未发现异常时,要求商家包他一年之内不出事。本来,投诉反映的玻璃究竟从何而来,无相应证据;在拍片检查未发现异常时,投诉者提出“保修一年”的要求,更显十分可笑!但记者、编辑对投诉者的话居然在稿件中原样体现,文章还用了一个误导性标题“这样的放心早餐让人放心吗?”
2. 2009年10月份,又有市民投诉这家放心早餐公司,说是放心早餐点把已经馊了的粥卖给他,要求对粥进行化验。放心早餐公司人员也尝了这个粥,认为没有变味,双方争执不下。从早上发生纠纷到近中午去质监局提取样品化验,期间过了四个小时。化验结果显示,大肠杆菌数超过标准四倍。按照国家标准,提取样品需在无菌环境中打开包装检测才有效,本次检测提取的样品,是四个小时暴露在自然环境、且经过多人品尝的,按规定对这种样品的检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媒体不顾放心早餐公司的一再解释,以“这样的粥叫人如何吃?”为题予以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