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农民工参与工会组织的路径
农民工加入新型工会的过程存在诸多的问题,考验着现行工会的组织模式。对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如何应对他们的“候鸟式”迁移方式且吸引他们入会,这使得新型工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工会自身的制度建设亟需完善
由于现存的新型工会存在制度建设和管理政策上的问题,在沿海一些城市中出现了改变工会组织原则和运作方式的探索,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外来民工工会组织。在外来民工参加的新型工会中,应该倡导没有政府和企业介入的,由民工自主建立且参与,工会领导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向工人负责,没有特殊待遇。工会的活动经费独立于企业之外,这样才能独立的开展活动而不受企业的制约。在工会的管理人员中应该避免企业领导人的出现,以免在企业与职工产生劳资纠纷时代表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人同时出现在工会组织中,这样的工会才能真正代表农民工的利益,在遇到实际的劳资纠纷时才能真正的发挥工会的协调能力。随着工会组织维权能力的不断增强,农民工新型工会很可能会成为农民工群体城市适应能力中重要的工作、生活支持来源。
(二)利用工会最大限度的吸引农民工的参与
2004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并出台六大措施帮助农民工加入工会。吸引农民工加入工会需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异地而已的方法,动员广大的农民工参与社会工会组织。努力的寻求创新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立机制和管理方法,扩大工会的覆盖面和各级组织网络。在农民工聚集的行业,如建筑、餐饮、服务行业等领域中,消除农民工社会组织参与的空白,对农民工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促使其通过正式的工会组织和合法的诉求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提升农民工群体的组织化水平。要吸引最大限度的农民工参与工会,就需要发挥工会的作用来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利益。劳资关系冲突是市场经济下农民工与企业主之间最大的分歧,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分配各个环节,本质是经济利益主体的矛盾。工会应尽量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时间、支持社会保障,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和适时的帮助。 建立农民工利益表达通道 社会权利的失衡是导致社会群体利益失序的原因之一,很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是作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者存在,企业主体作为经济主体一方在市场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在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时候一直处于极度无力的状态。在今天的社会群体中,利益主体由一元变化为多元化,农民工利益的维护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工会应该竭力的探求农民工表达利益的渠道,建立公共沟通渠道,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妇联等组织中的农民工成员人数,用制度和规范的确立达到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法制化目的。这对于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的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企业主管理的民主、人性化,为企业生产发展提供稳定和充足的劳动力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型农民工工会最重要的作用是维护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运用民主协商的手段和原则来约束企业主的经济行为,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谐的市场经济劳资关系。这样工会组织就成了农民工的城市支撑,真正的为农民做实事,为农民工提供最急需的帮助,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农民工进入城市,且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地位也逐步提高。随着农民工需求的增加,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新型工会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开始成熟,其作用也逐渐得到人们的承认。新型工会可以维护农民工群体的政治权利,保障了农民工的物质、精神生活,农民工应该尽快的适应城市的社会工会组织且参与到这一组织中去,促进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生活中去,打破农民工城市“边缘人”的处境,实现社会政治生活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