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结社自由权。但目前我国法规对农民组织的设立条件过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协会实行登记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协会被视为群众团体,有最低会员人数50人,资产5万元及活动范围的要求。在由于农村村民分散居住的特点,使许多农民专业协会不可能设立,服务农民的社会组织太少。如,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已超过15万个,农民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是当前侵害农民权益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6]在美国,有各种农业利益集团——农业合作社25000个,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有440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90%。日本的农业利益集团——全日农协联盟,拥有800万成员,成员数量超过日本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他们的这种组织都对政府决策具有相当影响力。[7]因此,要从国家和谐稳定的高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建立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可让农民组织代表农民参加政治决策,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让农民通过参加农民组织的实践,学会如何管理公共事务和维护自身利益;可让农民学会在利益博弈中进行磋商、调解或谈判,增加矛盾解决的可能性,使解决方式更趋理性化和法制化,为社会矛盾提供一个缓和冲突的机制与渠道。
四、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途径
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一个社会群体要充分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政治参与,在政治参与中通过与其他利益群体博弈、向政府施加压力乃至沟通、协商、谈判,从而达到各个群体都能认可、自己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农民群体同样如此。但制约农民政治参与的因素很多,如,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受非制度因素影响非常明显。如宗派、宗族、选民个人好恶、乡村习俗等等。甚至包括贿赂选举人、动用家族力量,进行人身攻击、写匿名信诬告等等,这些直接阻碍把农民政治参与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8]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政治权益要得到较好实现,就应当为其提供一条畅通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渠道。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农民政治权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渠道过窄。因此,要把拓宽农民权益表达渠道作为实现农民政治权益的重要内容来抓。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占人口80%的农民所选出的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的比重还不到9%,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总体上说,农民基本上被排斥在国家重大决策权之外。因此,要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应适当考虑不同农民阶层代表的比例,增强农民在国家政治机构中的话语权,让人大代表真正反映农民的要求和愿望。同时,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设立“人大代表热线”、“人大代表信箱”或开设“人大代表网坛”,规范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完善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制,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并积极推广人大代表联系户制度。二是完善乡村党政领导体制。如,安徽省岳西县实行乡村领导体制和方式重大改革。岳西县根据“精简、效能、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实行乡村领导体制和方式重大改革,乡村组织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压指标、分任务,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领导方式,把主要精力用在制定政策、发展规划、提供服务和搞好协调上。该县提倡乡镇党政正职一人兼,党政副职交叉任职;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村党组织和“组合制竞选”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办法,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合理核定村干部职数,重新确定村干部补贴,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金制度和优秀村干部奖励制度。完善乡村党政领导体制的目的,就是让乡村党的组织真正对农村起到组织、思想和政治领导,以保证农民群众的政治权益不因为党的领导而不能充分体现。三是改革信访制度。要建立规范的信访督查制度,真正发挥信访的“前哨、第一道防线”的关键作用,努力把群众的利益表达解决在萌芽、处理在基层,防患于未然。对所有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接待、事事有解决,将群众反映的利益表达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并对问题的解决进行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对于群众不合理的要求或虽然有理但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到思想工作,杜绝久拖不决。2009年4月13日新华网报道,中国要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四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新闻媒体单位的建设无法跟城市相比,这使得农村通过媒体进行表达的途径受限。要加大对新闻媒体部门的投资,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和新闻手段,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尤其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到群众监督视野,保证人民群众对干部的选举、任免拥有最终决定权,为实现农民权益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五、完善实施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指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办法能为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9]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实现当家作主,表达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一条基本渠道和途径。村民自治制度被一些学者称之为中国乡村的“草根民主”。[10]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村民自治随之在全国广泛推行,并进入制度化运作时期。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有关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规,其中山东、福建、海南、云南、河南等省制定了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截止2007年底,全国农村已建立起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其中的绝大多数已经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11] 村民自治及民主选举的实施不仅给千百万农民不同程度的民主权力,也正在改变着农村社会政治环境及权力结构,也改造着农民及农村干部自身。村民自治及民主选举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元素及制度变量,已经催生和引发了一系列积极的社会政治变迁,对乡村及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产生越来越大的积极影响。但同时,村民自治也出现一些问题,尤其在民主选举方面。2005年4月,广州增城市麻车村竟曝出了“两个候选人持续10天宴请全村9 000多村民,花费上百万元”的惊闻,一时间被称为“百万宴请”。[12]而且,农村贿选现象从总体上看又呈不断加剧之势,起初主要在一些党支部松散的村庄和派性强、宗族矛盾突出、村民整体素质比较低的村庄出现,后来逐渐向全国农村蔓延。《人民日报》2005年5月以《230万元巨款买村官》为题,披露了山西河津老窑头村村官“贿选”一事。该村村委会选举后,当选者向村民兑现选前承诺,共计223.62万元,其中村委会主任王玉峰给每个村民1800元,两位副主任给每户1000元。由于目前的村民自治大多只限于村民选举,相关的监督制度并没有真正执行,没有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使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以至出现“选举疲倦”。“四个民主、一套车”(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现在只有“民主选举”一个轮子在跑! [13]因此,一是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真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二是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完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权保障和救济制度,使村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参与本村政务。三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要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以及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尤其要抓好村务公开制度,因为它是实现民主监督的中心环节,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关键。四是加大乡镇政府的改革。要逐步缩小基层政府机构,缩小和限制与此相应的行政权力,改变农村基层权限划分中行政权力过大、农民权利过小的状况,并为自治制度逐步向乡镇扩展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