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本身不具有认定公民身份的资格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
居信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功能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其本身并不具有认定公民是否具有农民身份的资格,让村民委员会来出具农民身份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三、对界定公民农民身份的立法建议 (一)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户籍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农村户口的人就是农民,城镇户口的人不是农民,这一标准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在特定时代条件下产生的制度。综观全球,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中国独有的产物,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是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公民职业分类登记制度 职业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类别。职业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目的性,即职业以获得现金或实物等报酬为目的;(2)社会性,即职业是从业人员在特定社会生活环境中所从事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关联、相互服务的社会活动;(3)稳定性,即职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形成,并具有较长生命周期;(4)规范性,即职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5)群体性,即职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人数。
职业分类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所谓工作性质,即一种职业区别于另一种职业的根本属性,一般通过职业活动的对象、从业方式等不同予以体现。职业分类的目的是要将社会上纷繁复杂,数以万计的现行工作类型,划分成类系有别,规范统一,井然有序的层次或类别。对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所作的技术性解释,要视具体的职业类别而定。而职业分类体系则通过职业代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所包括的主要工作内容等,描述出每一个职业类别的内涵与外延。
职业登记就是对公民从事的职业性质、工作的范围、工作的时间及工作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通过职业登记对一个人从事的社会职业有一个确切的记录,从而可以据此判断一个人的职业身份。
(三)以职业登记为主,以居住地为辅作为标准来识别是否具有农民身份首先以职业登记作为标准来识别是否具有农民身份,以农、林、牧、副、渔的生产劳动为职业的人是农民。对实际上失业、半失业不从事农业劳动的群体,对从事非农职业甚至亦工亦农、半工半农的群体,对许多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则以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一般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其生活来源是否是从事种养业或直接为种养业进行产前、产后服务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农民身份。
[1] 李路路.中国非均衡的结构转型[M]. 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208
[2]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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