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修订征地补偿制度,放开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国家在征地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上应该放开,国家规定指导性原则,各省根据本省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现阶段,我国实行征地补偿标准双轨制,即“产值倍数”标准和“市场价格”标准同时存在。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土部备案;具备“按价”征地的市、县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城市或成建制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地价体系,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土部备案。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的速度,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国家应增加对特殊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
(三)完善失地农民安置的对策
失地农民安置既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稍有不慎,便会阻碍城镇化进程。
1.对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对策
调整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有些地区已经明文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也发到农民个人手中,这样做非常合理,至少这部分资金实实在在地用于农民,不至于浪费掉。同时,个人的补偿费的相对提高,也会减少农民上访事件的发生。
2.对征地补偿费管理的对策
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费分配监督机制,保证在征地管理费足额发放后,“乡扣”、“村留”“乡(村)经济组织提”现象的杜绝,使征地补偿费转为非消费基金,促进当地的生产发展,保证的社会稳定。具体地说,一方面,针对农民地上的损失赔偿直接交到农民手中,而针对农民今后生产和生活的补偿费用应由政府指定金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代管,倡导公众参与的行政管理理念,使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管理转变为上下互动、服务和管制相结合的新型公共管理模式。行使公众监管职能,保证补偿费用的合法使用。
3.对失地农民安置途径的对策
完善失地农民安置保障体系,解决安置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总的思路应该是,将失农民的安置保障纳入城市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灵活采取各种安置方式,
西安高新区从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力的前提下,参考《城市拆迁安置办法》制订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上的拆迁安置办法。采用了四种安置方式。土地征用后,新区依据十二个村庄的自然地理位置,在城市南三环路南北分别建设三个农民新村,,设计超前、生活设施配套齐全,交通方便,医卫文教、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一应俱全。适用于选择住房安置的农民;采用货币安置的,安置费用=房屋及附着物评估价+土地及人口结构补偿费;为了解决土地征用后,农民长远生活出路问题,高新区对被征用土地的村庄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给征用整村土地的十二个村庄,按全村劳动力总数预留国有土地,每个劳动力按0.1亩计,新区范围内共预留国有土地537.25亩;预留国有土地由村委会自主经营,独立开发,预留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陈家庄村以预留国有土地作价入股,与一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开发预留国有土地,村上取得l万平方米商业旺铺及人均3000元/年的稳定经济收入,村民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为了妥善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针对失地农民再就业难的问题,高新区人刁‘服务中心联合雁塔区丈八街道办,组织失地农民,免费举办各种劳动技能培训班。目前,高新区采取以上四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对区内的农民进行安置,积极地引导群众,自觉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安置使农民住进了新房,预留国有土地安置使农民生计有了来源,招工安置使农民有了谋生的技能和岗位,货币安置使农民走向市场经济。四种安置方式的结合确保农民的安居和乐业,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对农民正确引导,使农民利用补偿费用再创业,使农民更好地为社会建设作贡献,从可能的“社会问题”成为巨大的社会力量,才是安置保障的最佳效果。
三 评价
西安高新区通过多年实践,创出了一套适合自己发展的土地征用政策,土地征用程序逐渐完善,补偿标准准市场化以及安置方式多样化,征地矛盾越来越少,因此,对于我国各城市开发区都有借鉴意义,各城市开发区应该参考并通过大量实践创出适合自己的征地政策。
参考文献:
朱青.中外土地征用制度比较与借鉴.国土资源.2004.1,30
鹿心社.研究征地制度探索改革之路(二).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第一版
王来禄.西安高新开发区土地征用制度创新.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2 首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