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要:刘少奇在《论党》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他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提升到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规律的高度,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及其特征,揭示了民主与集中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还深刻论述了如何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关键词:刘少奇 民主集中制 民主 集中
刘少奇作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形成、丰富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突出地表现在党的七大刘少奇主持修改的七大党章和起草的修改党章的报告。刘少奇主持修改的党章,第一次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党员的义务中规定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1] 一项,第一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范围、权利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刘少奇主持党章修改的过程,是对党的制度建设的一次可贵探索。他向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1950年1月经本人校阅,改名为《论党》出版),对党领导中国革命经历四分之一世纪的实践,作了全面的总结和阐述。报告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定义和内容的概括,是他的一大贡献。报告中所阐述的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对今天党的建设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和客观规律 刘少奇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生活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他说,我们党是党的中央、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 [2]。
正如刘少奇所述,我们党从成立到不断地发展、壮大,可以说,民主集中制贯穿于整个党建过程的始终,它是我们党生命之所系,生机之所由,力量之所在。
刘少奇继承了马列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组织原则的思想,1926年12月,他在《工会工作中的两个问题》提出要在工会中实行民主集中制。他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成为集中统一的整体,才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他指出:“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按照一定的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3]。还进一步举例说,“在一个工厂或一个农村中,仅有三个党员在一起,这还不是党的组织,还必须按照民主的集中制组织来。有了这种组织,就产生出新的力量。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 [4]。我们党虽然是由具有共同信仰,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一切的先进分子组成的联合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党就会天然地团结统一起来。客观地说,在我们党内必然会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斗争,如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矛盾、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矛盾、个人与组织之问的矛盾以及党的各级地方组织同中央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如果解决得不好,党内就不能保持正常的秩序,就会出现极端化,要么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出现严重的混乱和涣散,丧失凝聚力和战斗力,甚至有走向分裂的危险;要么家长制、一言堂、特权思想与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全党缺乏生机与活力,党的生命最终就会枯竭。因此,只有遵循民主集中制这一建党规律,才能正确有效地解决党内存在的这些矛盾,才能建立起一个组织严密,具有坚强生命力和战斗力的党,才能使党巩固和发展。倘若违背这一规律,党就必然受到规律的惩罚而付出代价。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犯了许多错误,“最主要的就是我们在党的生活、国家生活和群众组织生活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
二、刘少奇科学地分析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概括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对民主集中制的涵义做了科学的界定。他首次将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考察,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6]。他分别就什么是党的集中制,什么是党的民主制进行了具体的详尽的分析。他认为,“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7]。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选举产生,它的权力由党员群众授予,代表党员群众行使集中领导的权力。第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决议也是在民主基础上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并且由党员群众或者由党员的代表来决定,然后再由党的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共同贯彻执行。第三,党内的秩序严格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来建立。关于党的民主制,他认为,党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党内的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8]。主要包括:其一,党的一切会议由领导机关召集进行。其二,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要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其三,一切选举要有经过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其四,全党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并无条件地服从统一的领导机关。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中的运用。
刘少奇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9]。这种制度正确地反映了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也反映了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党的中央和各级组织同党员群众的关系。刘少奇说: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10]。“民主集中制的意义便是把大家的意见和力量集中起来、组织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意见和统一的力量” [11]。使党的领导工作富有生机和活力。
四、论述了如何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并批判了两种错误倾向
刘少奇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的经验与教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解决党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党员个人与党组织、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党的中央与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关系的一条原则。他强调,在解决和处理党内各种关系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实行集中,“这两方面一定要配合起来,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12]。同时,还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反集中的极端民主化现象。
对党内各种关系的处理和解决,刘少奇认为要把党的高度纪律性与统一性同发扬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起来。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积极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大力提倡党内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充分保证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种权利,如选举的权利、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党组织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的权利、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权利等。作为上级组织和领导机关乃至包括中央,在不抵触上级与中央决定的条件下,要适当地给予下级组织和地方党组织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上级和中央应该避免过分干涉、代替下级和地方决定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是要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执行党的民主制度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参加党的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全党永葆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及被领导者要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原则性,对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能以同意决议、指示的正确性作为服从的条件,更不能以人事能力的强弱、地位的高低、党龄的长短、文化程度的高低以及某些历史恩怨与山头亲疏等等原因,作为服从的条件。任何一个党员和任何一级组织必须“是懂得局部服从全体、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懂得个别的原则分歧与人事上的分歧,是应该服从于党的统一与党的纪律之最高原则的”[13]。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一定要严格遵守“四个服从”。领导机关的决议、指示,应允许党员和下级提出意见,但一经上级决定要执行,“均必须执行,不可坚持自己的意见,反抗上级的决定”[14]。
反对盲目服从,主张提倡与奖励党员在党的方针下独立思考、独立进行工作的创造精神。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在执行上级决议中出现的两种错误态度。第一种态度是,“上级的决议、指示,合口味的就执行,不合的就不执行,这叫闹独立性”[15]。第二种态度是,“不问行得通与否,既不研究决议、指示,又不研究情况,盲目地机械地执行,这是一种盲目性”[16]。他指出正确的态度是,对上级的决议和指示要“自觉地认真的执行”[17],就是说,要认真地分析和研究,看是否有错误,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如发现决议、指示有错误,或者与本地情况不合,就应勇于提出意见,请求上级收回或修改,而不是闭着眼睛,硬要去执行,以至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这种态度应该大大提倡并要给予奖励。
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要严防个人专制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现象,是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容易产生的两种错误倾向。刘少奇严厉批评了这两种错误倾向,并分析了它们产生的根源、各种表现及其危害。第一,列举了党内专制主义的诸种表现。有些领导者认为自己的领导权力和领导地位无须党员群众授予,无须经过党员群众的选举,他们做出的指导方针与决议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独断。他们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向党组织发号施令,对上级,他们利用党内的民主制向上级闹独立性,对下级和普通党员,则利用党内的集中制来压制下级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他们既不民主,又不集中。然后他分析道,“这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社会上特权阶级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这种偏向,在我们党的组织中是存在着的,应该完全肃清它”[18]。第二,对党内脱离党的集中领导的各种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有些同志不顾全党的大局和全党的整体长远利益,凭自己的兴趣和偏好在党内任意自由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党纪,不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发展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和行动,或者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播弄是非,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前途等。这些就是极端民主化思想”[19]。他指出,这种思想来源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务是根本不相容的,它会损伤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乃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第三,两种错误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20]。这两种错误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与实行,全党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
五、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员和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刘少奇认为,党员对中央决定了的东西,党组织决定了的东西,在组织没有改变之前,必须服从,必须按照中央的决定发表意见,不允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不信任、不满意以及反抗的情绪和意见,不允许党员自行其是,妨碍党的统一意志。刘少奇着重强调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他指出,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由于领导者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而给党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训,必须引以为戒。刘少奇还认为,党的领导者应当有民主的作风、平等的精神,应当成为服从决议、服从多数的模范。1944年,刘少奇在《关于建设党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要求全党同志学习毛主席的工作方式。他说:“我们要学习毛主席的工作方式,我和他在一起工作过好久,他的工作方式是这样的:发生了一个问题,或者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要决定,他先不马上开会,而是先找这个同志谈一谈,找那个同志谈一谈,尤其是要和到会的同志先谈。他先要问一问,征求一下意见,要同志们去多想一想,如果有不同意见,那就再考虑,酝酿几天,有时候酝酿几个月。等到大家对这个问题真同意了,赞成了,然后才开一个会通过。这个通过是真的通过,而且这个会开得也非常简单,很快就把问题决定了,不在会议上辩论。如果事先不酝酿成熟,在会议上辩论很久,解决不了,结果时间也耽搁了,人们的精神也疲劳了,事情也没有搞清楚,即使马马虎虎决定了,将来执行起来也要出毛病”[21]。这段话,我们今天读来,仍然深受启迪。
第二,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刘少奇指出,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个人领导。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22]。他指出,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决策前和决策中,要在党内展开自由充分的讨论,每个党员都有参加讨论,自由发表意见、提出批评的权利。但是,经过民主程序,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的组织决定,党员在行动上必须服从,有不同意见,有权保留。这样,如果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避免了党的分裂和无政府状态,他们也会在实践中,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保证正确决策的执行。如果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在行动上服从多数人的决定的同时,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在实际工作中的每一步骤中,去说明大多数人的错误,去说服大多数,并向上级组织反映或控告,是自己的正确意见被领导和多数人接受,逐步变为组织的意见,以推动组织与整个工作前进。反之,“不服从大多数人,同党发生了分裂,那就挽救不了党”[23],只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同时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在不断向组织反映,才能遵守纪律又坚持真理,并在实践中真正实现真理。刘少奇特别强调,各级组织与领导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
六、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刘少奇认为,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工人阶级人数较少,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我们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处于各种非无产阶级的包围之中。刘少奇指出, 党内矛盾在认识上有其根源:由于每个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同,党内有些同志能够客观地、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而有些同志则是主观地、片面地、形而上学地看问题。因此,对同一个事物,同一个问题,往往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刘少奇说,由于每一个党员看问题的方法不同,就使他们处理问题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就引起党内许多不同意见、不同主张的分歧和争论,就引起党内斗争。
正确进行党内斗争,是实现党的团结和统一,加强党的纪律,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刘少奇指出:“党内斗争是一件最严重最负责的事,绝不可以草率从事,我们必须以最严肃最负责的态度来进行”[24]。
刘少奇认为,党内只有真正负责地、正式地、诚恳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去揭发党内各种缺点、错误和一切坏的现象,从而加以改正和清除,才能使党的团结得到巩固和发展。当然,在对同志进行批评时,要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不要全部否定。刘少奇说,一定既要指出他们的错误、缺点,又要肯定他们的成绩、功劳、长处和正确的地方;批评要采取适当的态度和方法,切实掌握好尺度,避免矫枉过正或轻描淡写;批评要抓住别人错误的中心,突出最重要的问题,不要枝枝节节地搜集人家许多现象或似是而非的小事。负责的批评还应体现在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去教育别人。只有自己首先站在了正确的立场上,才能纠正人家不正确的立场;只有自己是完全正派的,才能完全矫正别人的不正派。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本人,能否带头做自我批评,对能否正确地开展党内斗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说,只有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本人,诚心实意地进行充分的自我批评,并且有充分的接受别人批评的精神准备,党内的批评风气才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如果领导者自我批评搞不好,党内批评就会流于形式,也很难收到好的效果。
注释:
〔1〕《刘少奇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