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农民政治权益;存在问题;法治路径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丁同民
【单 位】
【摘 要】 摘 要:农民政治权益是农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政治权益的保障和实现如何,对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应 等措施来促进农民政治权益法治的发
摘 要:农民政治权益是农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政治权益的保障和实现如何,对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应 等措施来促进农民政治权益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政治权益;存在问题;法治路径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保障农民政治权益法规和政策,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从理论上和现行法律讲,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都应享有各项平等的政治权利,其权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我国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缺失,制约和阻碍了农民政治权益的发展。因此,要从巩固我国国家政权的战略高度,强化农民权益保障的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民政治权益的内涵及类型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讲,权益是公民应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农民权益主要是指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权利和利益。它既包括法律、法规己经赋予的权益,又包括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获得的利益而现实中还没有得到的权益。其中,政治权益是农民权益的前提。政治权益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是农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力和利益,是农民人权的核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专列了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基本权利。概括起来,农民政治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权益: (一)政治自由权益政治自由权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它包括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除上述政治自由外,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平等地享有宪法没有限制的政治自由权益。如,居住和迁徙自由权。 (二)政治平等权益亚里士多德说:“有农民的民主才有最好的共和国。”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在户口登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上学就医、税费负担等各个方面享有和承担与城镇居民明显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农民这一群体的制度性歧视,使农民丧失了多方面的平等权利。 (三)政治民主权益政治民主权益主要表现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农村人口的法定代言人太少,农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无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决策层反映。 (四)农民组织权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二、农民政治权益法治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自由权益方面《居住和迁徙自由权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在我国,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款最早规定了人民居住迁徙自由权。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和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尤其是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其实质就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镇自由迁徙和居住。1975年宪法历史性地将居住和迁徙自由权从宪法条文中取消,1978年和1982年宪法也没有予以恢复,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都没有涉及到这一权利。近年来,随着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加速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但已经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亿万农民却被人为地刻上了“农民工”的特殊印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完善权利法制,增加公民法定权利种类,届时恢复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已成必然。 (二)政治平等权益方面在城市,一些执法部门非法收容遣送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严重侵害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1年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外出务工的农民成为主要的收容对象。据民政部统计,全国700多个收容遣送站每年有100多万人被收容遣送,1999年北京市共收容遣送14.9万人次;2000年广东省共收容遣送58万人次。收容权力的肆意扩张,导致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严重侵害。直到2003年才废止了实行21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制度。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 ,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缺失 1953年的《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个比例一直延续到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虽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改为4: 1,但在规定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时,却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另外,从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看,第一届全国人大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之和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J],载《法商研究》 2002年第2期。张富良:《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现状与思考》,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3期2页。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全国人大应选和实选农民代表一览表
六届全国人大 七届全国人大 八届全国人大 九届全国人大 十届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代表总数 2978 2970 2978 2981 2985 应选农民代表 668 680 708 876 815 实选农民代表 348 312 280 240 251 实选占应选 的比例% 53.7 50.5 35.9 27.4 30.8 附注:
1、人口数是根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选举年的上一年年末人口数。
2、第6、7、8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规定按照每120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第8、9、10届则是按照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统计表
总名额 工人比例% 农民比例% 干部比例% 知识分子比例% 一届 1226 8.6 5.14 二届 1226 5.6 5.46 三届 3040 5.75 6.87 四届 2885 28.2 22.9 11.2 11.9 五届 3500 26.7 20.59 13.38 14.96 六届 2978 14.9 14.9 21.4 23.5 七届 2970 12.53 10.5 24.7 23.4 八届 2978 11.2 9.4 28.3 21.8 九届 2981 10.8 8 33.2 21.1 十届 2985 10 8.4 32.44 21.14 另外,农民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政府官员并履行公共职责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农民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各级国家机关录用也受到严格的户籍等条件限制。 (四)维护自身权益的结社(组织)权的缺失
马克思早在1851年的文章《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I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67.
印度国家农业经济政策中心国家研究员哈克教授指出:在农民组织缺位的情况下,政府没有压力去解决农民面临的问题,并且政府实施的各种社会福利计划也无法真正到达农村社会。转引自王建成、宋华.给农民国民待遇[J].决策咨询,2003,(10).
我国现有2000多个全国性社团中,各个社会群体、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组织。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目前还没有真正成为代表和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比较中美日三国在这方面的差异,即可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美国,有各种农业利益集团——农业合作社25000个,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有440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90%。日本的农业利益集团——全日农协联盟,拥有800万成员,成员数量超过日本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他们的这种组织都对政府决策具有相当影响力。李新芝:维护农民政治权益的对策探讨,农村经济, 2004年 09期,18页。
农村农民自治的意愿无法通过其自己的组织表达出来,法律、法规给农会和农村专业协会设立的条件过高。农民之所以弱主要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代言人,管农民的多,帮农民的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协会的登记管理,被视为群众团体,有最低会员人数50人,资产5万元及活动范围的要求,加上农村村民分散居住的特点,使许多农民专业协会迈不进这个门槛。
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擅于组织农会来动员农民参加革命。建国初期,农会与工会一样仍然发挥着独特的功能。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农民协会成了事实上的政权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被组织到人民公社进行集体劳动,农民协会名存实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现实使农民的确需要一个能保障农民权益的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逐渐演变为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和利益的最大受损阶层,没有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组织无疑是其重要原因。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期。现在,我国拥有全国性社团达2000多个,工人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商人有工商联,学生有学联,青年有青联,妇女有妇联,律师有“全国律师协会”,消费者有“消协”,残疾人有“残联”,还有众多的工商产业协会,而人口最庞大的农民却没有一个服务于全国农民整体权益的全国性组织,中国农民权益的保障在组织上缺乏有效的支撑和保证。目前,中国农村主要的组织有乡镇党、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社团组织及农民自发组织等,但服务农民的社会组织太少。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已超过15万个,农民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是当前侵害农民权益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王欣:《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载《攀 登》(双月刊)2007年第4期。现在应该组织新的农会,是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和群众性的农会。它既是一种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也是一种帮助农民维权的组织,同时又能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上起到沟通信息、引进技术、疏通渠道、帮助农民解困的作用,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上起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动员和组织农民充分行使参与权的作用。陆德生、纪荣荣:《加强维护农民权益法制建设》,载《江淮论坛》2008年第1期。
三、加强农民政治权益法治保障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政治权利是经济利益的根本保障。一个政治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阶层,其经济利益也不会安全。因此,应加强对农民政治权利的保护。要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增加农民代表名额,以实现农民群众行使政治权利和当家作主的愿望。同时要解决县、乡(镇)农民代表中代表素质不高、代表意识不强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民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真正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监督。同时,要强化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代表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规定了以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以及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其中,村务公开制度是实现民主监督的中心环节,也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关键。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具体事项,即财务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而且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财务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选举法的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依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按以上规定的方式选举就是“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在权利上、在政治上,8亿农民变成了2亿农民。”(盛洪《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其实从法理上看,《选举法》的这种规定与《宪法》的内容有所不符。《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确定了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农民、工人、知识分子都是公民的组成部分,一个农村公民和一个城市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也应是平等的。这种制度的最终结果,就是越上一级人代会,农民代表就越少。同时,这种不平等的投票权,造就了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也必将形成经济上的低效率。因此,从道德层面上而言,应让农民有平等的话语权、参政权,不要怕农民代表多,只有农民代表多了,农民阶层代言人的力量才会增大,最广大的农民利益才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中体现出来。
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而该法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是人大代表,却享有不同的权利保障。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大都是农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在农村基层,而基层的农村往往是司法部门、执法部门违法的重点地带,农村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往往成为这些部门敢于违法的有利条件。乡镇人大代表更应该强调其人身保护权益。对乡镇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权的落差保护,必将产生一种负性情绪,不利于乡镇农民代表发挥议政履职的作用。
逐渐缩小城乡不等比例选举制,增加农民在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代表的比例;取消城乡二元身份界限,还农民以国民待遇,铲除对农民实行差别或歧视的社会环境;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免受违法行政的侵害;完善权利法制,增加公民法定权利种类,制定专门的农民利益保护法;提高公民法定权利的神圣性和至上性,将公民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本依据来强调与看待。
(二)建立农民利益的政治表达组织
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74,91
“农民的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提高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程同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J].中共云南省党校学报,2003,(4)当前,国家应该允许农村建立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以集体的力量抵御各种可能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农民协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农民参加政治决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协会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农民的各种声音向上传达,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农民通过参加农民协会可以学会如何管理公共事务,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这既有助于引导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有序、有效地进入国家政治生活,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整体水平,又有利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农村社会的发展。
要动员组织农民,在农村社会中培养和形成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有效博弈的力量。弱势群体进入积极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自己的社团组织。有了这样的组织,可以大大提高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利益表达的层次和效能,增强和扩大社会影响以及谈判的能力。有人担心成立农民组织会成为政府的反对力量。一些学者指出,成立真正意义上的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可以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缓冲。党国英认为,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社会集团之间对话的成本就越低,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高度离散的社会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并很容易成为立场极端的领袖人物的基础。据著名农村社会问题学者米格代尔分析,分散的农民可能是“革命者”的社会基础,而有组织的农民则可能是改良主义者甚至是保守主义者的社会基础。如果通过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于建嵘.中国农村的政治危机:表现、根源和对策[EB/OL].北大在线.燕园评论(www.yypl.net).
建立农民组织,可以将个体农民的利益诉求结果筛选、提炼,形成农民群体的群体利益,并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做,避免农民以非制度化的形式来表达其保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可以为社会矛盾提供一个缓和直接冲突的机制与渠道。允许农民结社自由,让农民学会在利益博弈中进行磋商、调解或谈判,同时,不同利益取向的农民组成不同的群体、组织,这些组织可以利用本身的各种资源以更平等之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各种利益博弈,使农民个体间的直接交锋转化为组织之间的对话,将大大增加矛盾解决的可能性,也使解决方式更趋理性化和法制化。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之后,他们将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参与利益,作为博弈各方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制度变迁。农村的政治体制变迁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变迁”色彩,即“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而制度变迁的实质,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在这些利益重新分配中,由于农民作为群体的力量日益强大,他们的合法权益将更加得到切实的保护。
(三)完善农民政治参与机制,疏通农民政治参与渠道 制约农民参政、议政和政治表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政治渠道不够畅通,农民的政治意愿、政治呼声很难得到表达。不仅要推进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的政治体制也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要农村得到实现,就必须提供一条畅通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渠道。我们认为,这种渠道应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渠道应在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政治表达机制,如建立一种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与农民沟通、反映农民心声的机制,且使之制度化。根据他国经验,非正式的渠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有些国家组织了农民协会,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农民协会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农民的政治愿望,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代社会的发展表明,一个社会群体要充分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政治参与,在政治参与中通过与其他利益群体博弈、向政府施加压力乃至沟通、协商、谈判,从而达到各个群体都能认可、自己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在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上,依法保证农民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定比例推选农民代表,不允许挤占挪用给其他阶层。在此基础上,还要逐步缩小城乡选民的比例,最终实现城乡平等,真正体现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意图。其次要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使农民群众的政治愿望、经济诉求、社会权益都能顺畅地反映上去,并能得到有效的反馈。这样,农民就会感到自身的话语权得到了保护,他们合法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就会提升,从而减少一些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同时,要切实保护和尊重人民群众的选举权,让县乡政府乃至各级政府的官员真正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保证人民群众对官员的选举、任免拥有最终决定权。在中国,人民群众的主体无疑是广大农民。这样各级政府官员不得不认真倾听农民群众的声音,更不可能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封锁农民的声音,不管农民的疾苦,无视他们的抗争。
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加农民代表比例,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我国三大改造时期,消灭了农民阶层现象,但体制转轨期农民阶级又开始分化,农村中重新出现富、中、贫三个阶层。不同阶层的农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因此,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应适当考虑不同农民阶层代表的比例,尤其是贫困农民的比例,增强农民在国家政治机构中的话语权,让人大代表真正反映农民的要求和愿望。同时加强人大代表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基层人大代表要及时反映农民要求和愿望,接受农民监督,并且积极推广人大代表联系户制度。其次,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实现当家作主,表达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一条基本渠道和途径。当前,尤其要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完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权保障和救济制度,使村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参与本村政务,真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层面直至全国直选;修改选举法规,让农民工可以在工作地点进行选举工作,以保证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得到真正实现。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述职制度,让他们真正贴近选民,贴近基层。进一步改革乡村党政领导体制,让乡村党的组织真正起到组织、思想和政治领导,而具体的工作则由基层组织负责,以保证农民群众的选举权和选举意愿不因为党的领导而不能充分体现。改革信访制度,让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顺畅地反映上去。进一步放开舆论监督,把干部全部纳入到群众监督的视野,保证人民群众对干部的选举、任免拥有最终决定权。
(三)改变农村的经济状况,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性。” (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74,91
农民政治权益丧失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市场经条件下,政治资源会自动向财富集中,因此,发展经济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措施。
“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这个条件单靠意志是不能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年 (P12) “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加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进行有效的组织,并接触他们的代表。”[美]科恩,聂崇信等译·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8年(P111)同样,经济因素制约着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农民的经济收入与政治参与有着直接的联系,收入越高,政治参与的兴趣越高。
首先,要让农民逐步富裕起来。政府要给予大力帮助和扶持,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优惠政策,以及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倾斜;还要积极提供购销信息,建立贷款信用制度,推广新技术,相应进行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改造。
其次,要加强农村文化教育等软环境的改善,完善农村基本的义务教育制度,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列宁所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 列宁全集第 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00
再次,政府要改善大环境,鼓励和支持农民走出农村,进城发展,开阔眼界,改变意识,增加收入。只有生活改善了,经济状况向上发展了,自身素质提高了,思想意识现代化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低下的处境,才能掌握到各种政治资源,争取到各项权益。
现阶段各级政府和组织必须坚决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不断普及和发展电视、传真、电脑等现代化的设备,提升广大农民对政治信息的接受,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接触和参与政治。
(四)完善和深化村民自治制度,真正给农民自治权利
托克维尔指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办法能为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P272)完善和深化村民自治制度不仅可以培养农民的现代政治权利意识,而且可以促进村落政治系统权力结构的变迁,这有利于制约基层政府权力的恣意膨胀与扩张,实现和推动农村民主化。在此基础上,加大对乡镇政府的改革,减人、减部门、乡镇政府撤并,逐步缩小基层政府的庞大机构,缩小和限制与此相应的行政权力,改变农村基层权限划分中行政权力过大、农民权利过小的状况,并为自治制度逐步向乡镇一级扩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因此,要修改与完善选举法,保障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使更多的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进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努力实践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积极实施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制度。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推进带动基层人民民主的发展。
因此,要允许农民在法律许可之内建立自己的组织,逐步实现组织化,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尤其要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提高其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社会影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