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
论文
课题
会议
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关键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程林 魏巍

【单   位】

【摘   要】【摘要】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的前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能机构,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如何充分行使其监督权,对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的前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能机构,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如何充分行使其监督权,对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违法者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它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与监外执行的五种监外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标本兼治,宽严相济,意图使再犯罪率降低到趋于零,在西方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而被我国作为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的措施,于本世纪初引入。在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试点省市如火如荼般展开。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和不足 目前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大多采取一种“联合办公”的模式,即社区矫正试点的省、市成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的是法律监督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离不开有关部门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需要审判、公安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组织共同参与,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在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模式下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法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主要依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人民检察院依据职权参与社区矫正。”来进行。

  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5月发出的“社会服务令”是国内最早的社区矫正尝试,也是人民检察院首次探索参与社区矫正。但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严格来说它不过是检察院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

  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以沪检发(2003)132号文发布的《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职能部门及14项具体的监督情形等。北京市于2003年4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对象衔接规定(试行)》,及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实行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中,检察院要派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检察院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在判决、移交、教育、奖惩、解除等环节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下发的《绵阳市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试点阶段,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在“联合办公”的模式下对人民检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只有一些法律等级较低的原则性规定,缺少统一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则,加之由于各参与主体在权限和职能划分上的混乱,很难将监督落到实处,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

  1、法律规定的缺失

  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明确详尽地规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应如何监督。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性的社区矫正文件中也有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存在法律阶位低、内容粗放等不足,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在具体的实施中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2、机构建制不完备

  目前“联合办公”的模式下,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大多是临时抽调人员参加,没有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检察部门,不能将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长期性、制度性、规范性的工作来抓,这就导致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常常处于临时、流动的状态,非监禁刑的执行和监禁刑的执行难以被置于检察院监督之下,无法被纳入刑罚执行监督体系。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完善建议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检察权行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的行使监督权,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1、从立法上完善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由于现在的社区矫正还停留在试点工作中,各试点省市大多根据《通知》来制定相应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司法机关各部门的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并无统一立法。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乃至整个刑罚执行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互协调配套和衔接的有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的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正如前文所述,当前人民检察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这种法律规范的严重缺位,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而临的首要问题。

  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国情,制定一部统一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互协调配套和衔接的有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法》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明确各社区矫正部门的权限,并且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完善对社区矫正的监督。

  2.设立并健全专门的矫正机构,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相互支持,但在现今“联合办公”的模式下,根据《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一旦发生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力的情况,具体的责任划分以及责任追究很难操作,造成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盲点和真空,这就使得设立和健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迫在眉睫。

  基于此,笔者建议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矫正委员会,并就矫正委员会的工作建章立制,来解决各部门之间衔接的脱节问题,实现良性互动,这样就减少了工作主体职权范围的重叠和盲点,检察机构行使监督权能够更加顺畅。此外,在这个新的社区矫正模式中,检察机关的作用不应仅仅是法律监督,更多的是积极参与。人民检察院实施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主诉官负责考察特定对象的行为表现,将该特定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内。

  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来协调、配合矫正委员会的工作,强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从而增强矫正效果。“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该机构可负责对于被判处缓刑出现应被收监执行情形的犯罪人提交法院裁定是否对犯罪人予以收监执行刑罚;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现应被收监执行的情形的犯罪人提交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收监;对司法行政部门侵犯被矫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等等。”在全国的部分试点省市,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做出了此类的积极尝试。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太白街道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3.拓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并不能只是一种事后的、外部的监督,而应当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是对审判权及司法机关行刑权的制约,人民检察院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力寻租的工具,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此外,对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控,玩忽职守导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要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社区矫正组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不尊重甚至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也要加大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检察机关要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查办,增强矫正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矫正效果。

  另一方面,要强化不同行政区域检察机关间相互联系,以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社区矫正都是由户籍地执行机关进行管辖,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员之间的流动性非常大。矫正对象可能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而远离户籍所在地居住,执行机关将无法对远离户籍地的被矫正人进行矫正,同样,户籍地的人民检察院也将无法对执行机关的矫正措施进行监督,这必然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也不利于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此户籍地和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应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建立互相通报制度,对被矫正人的矫正情况进行及时沟通,并对户籍地和居住地执行机关的矫正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因不同行政区域管辖而造成对被矫正人的管辖“真空”现象,以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但它又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为保障社区矫正执法的公平、公正,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介入其中,更好地发挥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作用,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目录:

  [1]洪浩著:《检察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中国司法大视野,2003

  [5]陈义华、龚宜:《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法治论丛 2003.5

  [6]陆向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探析》,人民检察 2006.8上

论文推荐 +更多
不锈钢在4-甲基咪唑缓蚀液中的电化学行为研究
长庆油田第一净化厂外输污水配伍性试验研究
低烟耐火材料聚氧化磷腈的合成与表征研究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测定煤中总硫含量的研究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巷道贯通安全技术
登录 注册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