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资产 分配制度 政府与市场
【出 处】 2012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黄 有 璋
【单 位】
【摘 要】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在所有制方面,公有资产的数量优势不仅体现在经营性资产上,还体现在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上;公有制经济的主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在所有制方面,公有资产的数量优势不仅体现在经营性资产上,还体现在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为量的优势,更体现为质的优势。在分配制度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本文认为把劳动看作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更具有解释力。在宏观调控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讲究科学的方法和原则,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资产 分配制度 政府与市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或是基本特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第二,在分配制度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市场经济;第三,在宏观调控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能够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的市场经济。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丰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特征的具体认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具体认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我们虽然解决了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与非公有制企业相比公有制企业效率不高、竞争力不强的矛盾确实存在。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对公有制企业进行改革,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另外就是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调整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比例关系。这就要进一步深化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按照传统观念,公有制经济占主体是一个数量概念,就是说公有制经济应该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绝大部分的比重。这一传统观念在党的十五大被突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1]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2]公有资产量的优势体现在哪里,质的优势体现在哪里以及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何体现都要做具体分析。
(一)公有资产量的优势
按照一般的理解,资产似乎只包括经营性资产,其实并非如此,资产既包括经营性资产,也包括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加工改造过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等。从经营性资产的占有情况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资产已经于2006年降到了50%以下,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性资产的公有成分还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所谓的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水流、空域、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生产资料。资源性资产基本上都是公有制的。除了上述两种资产形态外,还有大量的公益性资产,例如教育医疗设施、一些重大的基础设施和大量的外汇储备等。公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共同构成公有资产。它们相加能够在数量上占优势就能体现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不必仅仅局限于经营性资产。
(二)公有资产质的优势
公有资产质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方面。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可以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从宏观层面看:“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3]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只要国有经济占据了这些重要的行业和关键领域就有了控制力和影响力,而不仅仅看国有企业数量的多少。从微观层面看: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股份制企业中,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超过50%就获得了绝对控股权。对有些股权比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来说,公有制经济的比例小于50%甚至在百分之十几就可以获得相对控股权。取得了控股权就取得了对企业的控制力,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综上所述,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不仅在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就全国而言,也不必要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
(三)具体把握公有制经济的涵义以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有些地区、有些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公有制经济。于是,有人就产生了一种担心,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种担心表面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仅仅根据经营性资产的减少不能得出公有资产在数量上已经不占优势的结论,还要看属于公有制的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仍然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为量的优势更体现为质的优势。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所谓“国退民进”和“国进民退”。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搞好国有经济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不能简单地把国有企业改革归结为“国退民进”或“国进民退”,而是有进有退。国有资本应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来,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把一般竞争性领域让给非公有资本经营。从企业层面看,由于现代企业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革中也不必过分追求“一股独大”,只要能够控股,就可以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当然,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全国而言,国有经济成分也需要一定的数量规定,不能轻易突破。“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了使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更加有效,为保证经济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应比其他发达国家(一般5%)左右和发展中国家(一般10%)左右高一些,看来即使经济比较发达了,也要占20%左右,以便保证国有经济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4]
二、深化对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一)具体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有学者主张按照传统的观点理解按劳分配,即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向社会提供劳动的,就不获得收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可以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卫兴华教授认为按劳分配与多种方式相结合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表现为板块式结合,“即公有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出现以后,二者的结合表现为新的形式。“在此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既有板块式结合,又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渗透式结合。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果由公有资本绝对控股,按劳分配便处于主体地位;如果私人资本控股,则基本上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5]
也有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提法不够清晰,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吴敬琏教授指出:“马克思在讨论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时之所以只讲按劳分配,并不是因为他否定要素分配的原则,而是因为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一个囊括全社会的大工厂。在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这些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当然不可能成为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收入的标准。在我国经济改革中出现了土地、资本等要素的排他的所有权之后,在现代经济中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日已取得重要地位的情况下,一般体力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自然而然地被提了出来。”[6]
如果按照传统意义理解按劳分配以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结合,有些问题不容易说得清楚。第一,从整个社会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不能再占主体地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其数量不断下降,因此,国有企业不再是人们就业的主阵地,就业的主阵地已经让位于个体、民营、外资以及混合制所有制企业了。这样,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就不能再居于主体地位了。第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很难实行板块式结合和渗透式结合。例如,在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只要劳动贡献一样,企业员工的收入就应该一致。不应该存在一部分人的收入是按劳分配收入,另外一部分人的收入是按照劳动要素获得收入。
无论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分配方式上都可以用按生产要素分配解释。国有企业国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企业管理者凭借管理获得收入,企业技术人员凭借知识、技术获得收入,一般职工凭借劳动的贡献获得收入。各得其所。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是一样。股东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企业管理者凭借管理获得收入,一般员工凭借劳动获得收入。同样,各得其所。可见,把按劳分配看成是按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分配更具有解释力。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怎么体现呢?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劳动收入(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在分配中占优势。在现代社会的各种生产要素当中,劳动的作用最为重要,其重要性要超过资本的贡献。在一些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而我国目前劳动者的报酬占GDP的比重较低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1990-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不断下降,反映出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的趋势。可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是要使劳动的报酬在各种要素报酬中所占的比重加大。这与十七大报告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7]的论述是相一致的。
(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四大以来,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提法,反映了中央从具体实际出发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思路。十四大提出“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8]十七大的提法代表了我们党对与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最新认识成果。初次分配讲公平,主要指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机会公平也叫起点公平,包括教育和就业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就是指不同要素的供给者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发挥各自的作用,并按照各自贡献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收入。体现过程公平就要不断打破经营垄断,严肃对待和处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预防和惩治领导干部(包括企业领导干部)的以权谋私行为。初次分配做到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就可以充分调动不同要素供给者的积极性,这样,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初次分配的公平并不保证结果的公平。“从经济上说,假定生产要素供给者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竞争的结果使他们的收入有一定的差距,这种收入分配差距是机会均等条件下按效益分配原则起作用的产物。”[9]无论从现在看还是从长远看,居民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但是,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看 ,收入差距又不能过大,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更需要政府的再分配调节给与照顾。再分配注重社会公平,就是通过政府的调节作用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但是,再分配同样也不能只顾公平,不讲效率。政府的分配调节不能因为讲公平而阻碍效率的提高,如果这样就只能是低层次上的公平。政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不同地区人们、不同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既保证公平又有利于效率,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合理的结合点。把蛋糕做大,又把蛋糕切好。
三、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一)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及其局限性
当今世界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在通向市场经济的路经中,西方国家是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发展到市场经济的。它们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主张自由放任,政府只是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凯恩斯主义出现以后,西方国家才改变了传统的做法,政府开始全面干预经济活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演变为有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到了六、七十年代,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出现了“滞胀”,资本主义国家认为是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造成的,于是,又出现了 “私有化”浪潮。纵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力度和方式是不断调整的。当资本主义经济出现危机时,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就会加强、范围变大。当危机过去后政府干预的力度又会变弱、范围缩小。上述调控可以看作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特殊情况下,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采取的在较短时期内的特殊调控措施。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常态下,政府也是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的,可以称之为经常性的调控。原因是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这时,需要政府出面弥补市场的不足,减少市场经济活动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维护市场秩序。在经常性宏观调控中,尽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调控的模式不完全一致,但是,它们的做法都试图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政府职能的定位比较清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掌握得比较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比较注重法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当然,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代表的利益集团不同,在实行宏观调控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很难从根本上克服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缺陷。资本主义内在的基本矛盾和国家政权的局限性使资本主义出现大的经济波动不可避免。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优势和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在宏观调控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能够利用宏观调控的手段,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的经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从代表的利益看,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政府就能够做到从整体利益出发,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科学的调控。从能力上看,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有绝对的权威和能力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有效的干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是愿不愿意,有无能力的问题,而是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方法和手段不尽合理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计划经济转轨而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政府长期直接管理经济。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以后,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并不会随着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而立即转变,政府的权力仍然很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政府与企业共同开发市场,市长带领企业找市场,政府不能从市场中走出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体现不出来,反而会违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
(三)关于处理市场和政府之间关系的一点思考
首先,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权力退出市场。政府尽可能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为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土壤,加剧了分配不公的格局,也会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凡是市场主体有能力做好的事情,尽可能地将权利还给市场主体,政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政府的职能应该回归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应该致力于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和完善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再次,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法治,“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进行市场化转轨,弄得不好,也往往掉进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原因是,“改革是在保持原有行政权力体制的条件下从上到下推进的,在利益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行政权力的人往往有方便的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一个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抵制权力资本的能力就会强得多。”[10]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距离法治经济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立法机关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制定和完备法律,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时还要不断地向公众宣传法律,使公众树立法治意识,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走向成熟。
第三、政府的宏观调控要坚持科学的方法和适度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必要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不能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多越好,力度越大越好,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和适度的原则。我国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要注意区分市场经济常态下的干预和某种特殊条件下的干预。在常态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在于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在某种特殊时期,例如经济出现大的动荡,政府加大对市场的干预力度,使经济运行尽快回归常态,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也应该力求合理有效和公平正义,不可任意而为。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的30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包括中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中国现有的人口状况,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过程以及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权威主义等等。对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所有制结构问题,分配制度问题以及宏观调控问题要做具体分析,不能泛泛而谈,不能把优点当作缺点,也不能把缺点当作优点,关键是怎么认识,怎么运用的问题。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在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实践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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