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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自由主义的信念及其政策主张 --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简单化倾向之批判

【关键字】复杂自由主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出   处】 2018年 1期

【收   录】中文学术期刊网

【作   者】朱富强

【单   位】

【摘   要】  内容提要:自由主义的内涵本身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早先是追求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双重平等,在演化过程中逐渐偏向于政治方面,并成为经济不平等的注脚;但是,随着


  内容提要:自由主义的内涵本身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早先是追求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双重平等,在演化过程中逐渐偏向于政治方面,并成为经济不平等的注脚;但是,随着对个人权利人知的深化和拓宽,现代自由主义又开始兼顾经济上的平等,从而关注贫困和社会保障问题。而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过分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把自由主义与自发秩序等同起来,显然就将自由主义简单化了。

  关键词:复杂自由主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Abstract: The content of liberalism have been experiencing a gyroidal development: originally, it pursue dual equality including political right and economic right; then, the equality of political right get stressed gradually during the course of evolvement, and liberalism becomes the footnote of the economic inequality. However, But, modern liberalism gives attention to the equality of economy including poverty and social security again with the deepening and widening of the cognizance of personal right.

  Keywords: Complicated Liberalism; Political Right; Economic Right; Market Failure; Government Failure

  一、前言

  社会科学本身充满了主观性和规范性,其理论也往往建立在特定的哲学思维之上;正因如此,人们往往会给那些经济学大家贴上某种意识形态标签,如自由主义者或反自由主义者、激进主义者或保守主义者、个人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然而,具体到个人时,我们又会发现,真正的界定是困难的。例如,人们往往会把哈耶克归属为保守主义一类,但哈耶克本人却极力否认;再如,斯密开创了古典自由主义,但他显然又不是纯粹的自由放任者。其实,也曾有同仁问我: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抑或是一个反自由主义者?起初,我也是不知如何回答是好,因为平时一直没有认真想这一问题,而是致力于探究各种主义、各种社会机制内在的缺陷。首先,我是自由主义者吗?显然我是的,因为任何追求独立之思想和学术的学者都应该属于自由主义者,苏格拉底如此、亚里士多德如此、李斯特如此、西斯蒙第如此、威克塞尔如此,马克思也是如此,而笔者长期以来一直在追求这种自由并致力于人类社会和谐发展探索。其次,我是流行的自由放任主义者吗?显然我又不是,因为任何有现实“问题意识”的学者都不可能是自由放任主义者,斯密如此、李嘉图如此、马尔萨斯如此、穆勒如此、马歇尔如此、凯恩斯如此,哈耶克也是如此,而笔者一直正视社会“现实问题”并致力于对自由放任主义的内在缺陷进行挖掘。那么,“Whom am I?”后来我又意识地对之进行了思索,而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回答,并且对自由主义内含的认识也更为清晰了。其实,在被问到是持自由主义立场还是社会民主主义立场时,秦晖曾说:“我坚持的是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肯定的那些价值,而反对那些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否定的价值”。[1]实际上,这句话也可作为我的回答,并由此对自由主义的内涵作一阐述。

  一、自由主义的复杂性演化及特征

  其实,自由主义本身有各种内涵,而笼统的自由主义往往把问题简单化了;而且,这种简单化的自由主义则很可能陷入教条、封闭的思维之中,所以罗兰夫人在断头台的绞刑架上大声疾呼:“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为此,我们就必须对自由主义有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其实,人类在创造很多词汇指出往往本着善的目的,但是,一旦经过后来的僵化理解而上升到“主义”的层次,就开始遭到扭曲和异化了,自由、平等、民主、正义、勇敢、节制等都是如此。例如,平等的理念是好的,但一旦转化为平等主义就带上了“一大二公”的味道,从而开始了破坏性的革命运动;民主的理念是好的,但一旦转化为民主主义就会出现多数暴政的现象;形式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必要的,但形式主义却成为虚情假意的遮羞布;权威也是维持学术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权威主义却窒息了学术的真正发展。正因如此,我们要把握一个“度”,无论是古希腊还是中国的先贤都强调这一点。例如,亚里士多德就强调,勇敢是一种相对于畏惧的正常状态,是怯懦与蛮勇之间的中道;节制是一种相对于感观痛苦的正常习惯或状态,是放纵和无欲(冷淡)之间的中道。同样,自由的内涵本身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不同含义的自由主义只不过是自由的各类异化形态。

  追根溯源,自由首先是一种力量或能力,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的或防止他人的侵害,这是柏林所谓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两重含义。为此,早期的自由主义源于一种政治哲学,它所提倡的平等主要是针对封建主义中人的不平等而言的,是要消减这种由出生决定的不平等。这种平等有两方面的内容:政治权利上人与人之间没有差异,都有同等的选择权、被选择权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经济权利上,则不允许有过度不平等的现象。但是,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这两种权利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要实现其中一个,就必然会牺牲另一个;在这种二难选择中,自由主义就发展成为政治自由及经济上的差异寻找哲学依据:以不可剥夺性个人权利来论证个体政治自由,以自由支配性财产权利论证经济上的不平等。事实上,个体自由和他人自由以及社会自由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从而个体自由就注重对私人领域的保护;正因如此,早期的自由主义是以天赋人权来摆脱国家和强权的束缚,其核心是对财产自由的强调。尽管表面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仅仅是自由的一个维度,但这却是根本性;因为人类其他几乎所有的能力都与财产有关,无论是政治上的自由还是思想上的自由都是如此。所以,罗素就指出,“如果由于表达了某种信仰而使人难以为生,思想就不能说是自由的”。[2]

  显然,如果把私有财产视为合理性的,从而注重对它的绝对保护;那么,国家就不应该征收任何超过个人为获得相应的交换物(安全和服务)所必须的税负,更不应该实行转移支付。正因如此,该时期的自由主义者大都反对经济管制而推崇市场经济,并且往往对穷人和收入分化采取冷酷无情的态度;这一点在马尔萨斯、西尼尔等的著作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他们甚至反对任何的经济救济措施。结果,在200多年的时间内,经济上的平等就不再是自由主义所追求的目标,相反,这种自由主义与自然主义思维结合在一起,开始为现实中经济上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寻找合理依据;即使“那些令人不愉快或不情愿的事物都必须加以接受”,因为它们都是由不可变易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3]例如,由供求决定的工资就是“不可动摇的规律”,因而任何法令干预工资谈判的努力都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导致效率的损失。事实上,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无论是市场均衡、帕累托有效还是阿罗不可能定理——都是为这种不平等经济现实提供理论支持,弗里德曼以及哈耶克等都对福利国家理论进行抨击,认为它违背了18世纪自由主义者的原意。正是局限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导致了资本主义民主呈现出双重特征:一方面宣扬和追求一种平等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又刺激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两极分化;结果,“它所颁发的各种奖励,使成功者喂养猫狗的食物甚至胜过了失败者哺育他们后代的失误”。[4]正是基于这种偏重政治平等的自由主义学说,国内学者开始片面地强调所谓的自由、平等和民主,这里是自由仅仅是市场上的交换自由,平等仅仅是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民主则集中在政府范围内的公共决策;于是,政治哲学和历史学家大肆宣传《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经济学家则单一化为市场原教旨主义者。

  当然,这种情形仅仅是自由主义在一定发展时期呈现出来的特征,是自由简单化和一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随着简单自由主义在实践中问题的暴露,自由主义本身也开始朝日渐复杂化的方向不断演化。实际上,随着人类基本权利的深化和扩展,现代自由主义已不再局限财产自由这一层次上,也不再把任何私有财产的获得都视为正义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不再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相反,现代自由主义更关注个体的平等生存权问题,这体现为对社会贫困的关注、对弱者的同情。例如,霍尔姆斯就指出,“当少数民族的投票权没有在法律上得以实施,或者贫穷的黑人婴儿由于社会歧视他们碰巧降生的群体而导致死亡率较高时,自由主义的观察家们就会提出抗议”。[5]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单一的维度来判断是否是自由主义,而是要洞见它内涵上的不断发展性和日益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在西方社会流行的几大思潮中,无论是保守主义、无政府主义还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其代表人物本质上都是自由主义者;试问:有谁能否定麦金太尔、德沃金、桑代尔是自由主义者吗?他们之所以对自由主义进行批判,很大程度上针对的是一种简单自由主义,试图对简单自由主义造成的人类社会“自我荒谬化”倾向进行拨乱反正。

  就笔者而言,我对任何思潮都持开放的态度,并积极吸收其中的有益养分,因而显然不能贴上简单自由主义的标签。一般地,在政治领域,笔者主张个体间的平等、民主,主张对每个生命的尊重,强调思想、言论和新闻的自由,而反对任何少数的强权和专制,也反对任何得多数暴政,反对那种以“公意”的名义来损害个人自由的行为;但在经济领域,笔者承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强调对弱势者的经济关注,而不相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存在自然的和谐一致,不相信无形的手能够有效地协调社会个体的互动行为,不相信完全竞争能够实现帕累托有效的社会福利改进;同时,在文化领域,笔者信奉儒家重视社会和谐和合作的理念,推崇“尽其在我”的社会责任文化,践行“为己利他”的行为方式,而反对西方社会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反对盲目征服、扩张和竞争的倾向,反对因工具理性对交往理性的排斥。因此,如果非要贴上简单的标签的话,那么,笔者是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经济上的干预主义和文化上的保守主义。当然,如果仅仅从“精神之独立”和“思想之自由”的角度上看,笔者当然是自由主义者;而那些否定者只不过“是因为他们首先把权力等同于财产权和合同的自由,就是说,使等同于经济的自我利益,而不等同于知识的、宗教的活政治的自由”。[6]

  不过,能够全面体现这种特征的更恰当的标签,不是一般性的自由主义概念而是复杂性的自由主义概念,正是基于这种复杂性,真正的自由主义并不把权利视为政府权威根本不敢侵入的私人领域;相反,正如霍尔姆斯所说,“经典自由主义者一贯认为,一旦个人发现他们受到了暴力或欺诈的损害,他们都能求助于法律——不管这损害来自于私人的住房、俱乐部、公司、大学,或教堂。”[7]显然,自由主义的复杂性特征无论是在王国维、陈寅恪、梁漱溟还是顾准、王元化等人身上都体现得非常明显,而与当前国内一些所谓的“自由主义者”或“社会民主主义者”乃至“马克思主义者”内在的简单化倾向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汪丁丁强调,“在现实问题面前,特别是在中国的现实问题面前,自由主义思想的复杂性,或具有复杂性的自由主义,往往表现出相对于其它类型的思想方法的优势”;相反,在20世纪末掀起的“自由主义与新左派”论战,只不过“是九十年代被再度解禁的市场狂潮冲击下我们中国人迅速西方化了的生活方式与我们内在的情感方式之间的严重冲突。在这一冲突内,中国知识分子,不论他的立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新左派的,或者,不论他是否有确定的立场,他不可能借助于西方的立场来解决这一冲突”。[8]

  而且,尽管自由主义的一个主要特色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反对以“公意”的借口对个人权利的损害;无论是诺齐克、罗尔斯还是德沃金都是如此,只不过对个人权利的不同认知以及偏重而形成了不同价值主张。但现代自由主义者大多将个人权利与平等联系起来,强调自由与平等的一致性;同时,不仅关注私人领域的权利平等,而且关注公共领域的权利平等,这就是人本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显然,人本主义的自由主义关注的不是抽象的自然权利,而是把权利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中,特别关注弱势者的应得权利;事实上,无论是西方的 苏格拉底、马克思、卢梭还是中国的孔孟诸贤,他们都关注弱势者利益的保护。而笔者一直在致力于关注弱势者的应得权利,关注社会公权利和金钱权利对弱势者权利的现实侵害;因此,人本主义可以且应该成为笔者更好的标识,是人本主义的自由主义者。特别是,作为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尽管他们对社会发展的方向特别是路径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但都不是那种从个人私利出发的经济人,而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正因如此,他们往往既不会谄媚于当局,也不容易屈服于当政者的淫威,在某种意义上,“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就是知识分子的真正本色。

  正是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和人道关怀精神,真正的知识分子往往用其毕生精力来对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作深刻的剖析,而不是仅仅粉饰它,论证它的合理性;而且,那些知识越渊博、思想愈深邃的学者,人本主义精深就越强烈,越会全面地审视社会中的异化现象。事实上,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看,无论是斯密、西斯蒙第、马克思、穆勒、马歇尔、凡勃伦还是加尔布雷思或森,他们都不会对简单地采取自由放任或国家干预的政策;如斯密充分认识到企业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不一致性,而马克思则把人的全面自由视为其根本的学术思考。而且,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看,那些对人类影响愈大的学者,其思想的复杂性往往也越明显;马克思思想的复杂性实际上已经在历史、哲学、宗教、法律、政治学、社会学乃至心理学等领域得到充分的挖掘,斯密思想的复杂性也充斥在各个领域,笔者在探究斯密在人性上的认知时也充分揭示了这一点。所以,加尔布雷思强调:“马克思是非常宝贵的社会调查力源泉,因而不可能作为共产党人的专有资产流传下来,斯密实在是太博学风趣,因而不可能沦落到与几乎没有真正读过他的著作的保守分子们同流合污”。[9]

  二、经济自由主义中的简单化倾向

  尽管自由主义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复杂,但当前社会中却流行着两种极端化思潮:市场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而且,由于两者所体现了利益要求是不同的,因而分别受到不同群体的支持和倡导。一般地,市场自由主义受到广大工商业主以及保守(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支持:一方面,市场自由主义承认了金钱实力在社会博弈中的合法性而排除了其他力量的要求,这显然对那些在市场交易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工商业主是有利的;另一方面,这种社会不大会出现大的振荡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显然比较适合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保守(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口味。相反,国家干预主义往往受到上层官僚集团以及激进(自由)理想知识分子的支持:一方面,国家干预主义提高了政治权力、地位以及其他特权在社会博弈中的合法性而抑制了金钱权势的要求,这显然对那些在政治交易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官僚集团是有利的;另一方面,这种社会的发展方向往往由那些拥有影响力的精英来引领,这些社会精英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想来对社会进行规划和建构乃至激进的变革,这显然比较适合那些信奉社会改造和具有强烈建构理性的激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口味。

  当然,上述情形是两个极端,而广大社会大众和人本(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则处于中间:一方面,广大社会大众希望有选择自己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自由而不希望受到其他力量的压力,同时又希望自己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受到一定的保护和扶持;另一方面,这种社会保障个体可以自由地发表他们的思想,选择他们自己的工作方式,选举他们认可的领导人,同时又通过系列的公共制度来缓和自由放任对弱势群体可能造成的伤害,因而也受到重视思想自由和关注人之福利的人本(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欢迎。事实上,人本主义者既不满于现实中的种种不公平而希望对社会进行改良,同时又担心建构主义的乌托邦对社会造成的震荡。在笔者看来,我们要提防两种权力集中的情况:一是公权力的集中而导致政治权力的危害,二是自然权力的集中而产生的金钱权力的霸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希望从伦理塑造角度来理顺和夯实公共领域中的互惠协作关系,通过推进社会制度的渐进变革来促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笔者看来,维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关键不在于目前主流经济学中宣扬的那些治标不治本的具体财政、货币政策,相反要从根本上完善制度的问题,任何经济问题的解决都在于两个失灵问题: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一方面,就解决政府失灵问题而言,关键是要了解政府的性质,并确保政府做它该做的事。关于政府的性质及其演化,笔者在另外的文章中作了系统的梳理和剖析:就近代的政府而言,它主要作为一个为全体成员服务的社会机构而存在;因此,就必须确保它能够做符合人们利益的事,特别是那些关涉公共领域的事,从而能够确保社会的持续、有序增长。当然,在不同时期,政府所应该做的事是不同的,做事的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特点、人们需求的变化状况以及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等进行比较分析;不过,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政府都存在一些基本的工作:缓和市场失灵问题,这包括一些公共品的提供、负外部性的缓和等,其中尤其要确保人们的应得权利与社会财富的同向发展,尽可能地防止社会的异化。显然,要防止社会的异化,除了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抽象规则外,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合作性的社会伦理,这在信息日益复杂和不对称的现代社会尤其重要,这也是政府应该关注的重要方面。当然,要保证政府做它该做的事,就必须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相反,在缺乏权力制衡体系以及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了大批“在其位不谋其事”的官僚,从而导致了严重政府失灵。

  另一方面,就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言,关键是要了解市场机制的特点,并确保市场机制发挥其积极效应。显然,市场机制本身包含了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两方面内容:抽象规则和市场伦理;其中,抽象规则本身就来自市场伦理,是市场伦理的编码化、明示化,而另一些还无法编码的伦理则以非正式规则存在。事实上,任何存在人与人互动的地方都有市场,只不过市场的类型不同而已:有的是命令式的,有的是交易式的,有的是协作式的,有的是竞争式的,垄断体制中有垄断式市场,自由体制有自由式市场;同样,企业组织外部有市场,企业组织内部也有市场,以家庭组织为主的社会造就了家庭式市场,以企业组织为主的社会造就了企业式市场;更进一步地,发展中国家有发展中的市场,发达国家有较为成熟的市场,企业组织美国有美国式市场,日本有日本式市场,中国有中国式市场。正因为由于抽象规则和市场伦理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市场,因而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讲某某现象符合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譬如,当前一些经济学家就出来宣称,春节火车票不涨价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这是指什么样的市场呢?按照这些学者的理解,市场规则就是根据供求决定,需求提高了,自然就应该涨价;但是,有谁看到现实中的价格是完全随供求变动的,餐馆里看到来的人多了就可以更换菜单吗?当然,这里存在一个菜单成本,但菜单成本决不是纸张等物的成本,而是一种信誉成本。

  其实,市场经济首先是一个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何来谈论市场经济?究其原因在于,所谓市场行为就是人的自主行为,而市场主体之所以采取某种行为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前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较为明确的预期;显然,在法律不完善或者有法不行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并不能对互动对方的反应所有预期,又如何采取行为呢?又如何有市场经济呢?没有法制的保障,一切获得的后果就只能是由自己的势力决定,即使社会达成了均势也是等级制的。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个互惠经济,这种互惠尽管不能做到完全的量上的平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量上的平等成都也是不断提高的,这往往体现为市场力量的日益分散以及人们对社会正义认知的不断提高;而且,这种社会正义的认知本身就是人们经过长期的互动所衍生的副产品,体现了人类对长远利益的认识。譬如,就餐馆等日常活动而言,即使仅仅从供给者(店主)本身角度而言,他也是不愿意随供求而随时变换价格的,因为他考虑的是长期利益,而长期利益需建立在与相关者良好关系的基础之上;更不要说,社会法规也不容许供给者随意涨价,因为它毕竟要维护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

  正因如此,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都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一般而抽象的法律规章,二是具体而丰富的市场伦理。一般地,市场伦理的核心就是道德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显然,在市场伦理的缺失的情况下,纯粹以力量决定分配的市场就只能是掠夺性市场,从而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市场失灵。然而,尽管市场本身存在这样两方面的内容,但西方理论界却片面强调了抽象规则这一方面,而将市场伦理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从而也就不太注意社会的不公正和异化问题。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只要市场交换时自由的,那么整个社会就使公正自由的;但显然,这种自由和公正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形式自由平等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不平等。奥肯就写道:“事实上,金钱可以买到很多我们民主社会里原本不出售的东西。现实状况与抽象原则大相径庭,市场实际上侵犯了每一项权利。金钱购买了法律服务,以此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偏袒;金钱购买了讲坛,以此使讲坛占有者的言论自由有了格外的份量;金钱购买了有权势的组织选举的官员,从而损害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市场甚至被允许来裁决一个人的生死。譬如,可以完全有根据地说,美国穷人家庭的婴儿死亡率比中等收入家庭要高一倍到一倍半”。[10]

  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基于自然主义思维和伦理实证主义价值观来为现有制度进行辩解,甚至极力根据供求力量决定的均衡来设立社会规则和制度安排。正因如此,主流经济学必须为当前社会正义的沦丧和社会秩序的失范负责,因为它舍弃了人的因素,抛弃了人本关怀,也就根本看不到人类社会中的市场伦理,从而成为为强者利益进行辩护的工具。其实,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基于供求关系所决定的结果根本上体现了强势者的利益,因而这种理论必然是为当权者服务,体现强者的利益服务,而根本上谈不上所谓的社会正义。而且,那种抛弃了市场伦理的市场显然就成为利益对抗和冲突的场所,也就不可能保障社会秩序的不断扩展,那种根据一些基本抽象规则组织的社会也不可能是真正自由主义的,更不是真正的开放社会;相反,整个社会就会陷入由不断升级的相互斗争所导致的内卷化路径之中,成为以力量控制的等级制的封闭社会。因此,即使现代经济学把市场秩序视为唯一的具有可持续性社会秩序,并集中力量研究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和现象;那么,经济学也必须明白市场的丰富内涵,要知道市场机制的真正内容,而不是简单地视之为基于抽象“供求”规则的交换。

  事实上,正因为现代主流经济学片面强调以力量决定制度均衡,把经济人行为合理化,从而得到各级政府及其官僚的支持;因为他们本身是最大权力的拥有者,从而在这种理论的支配下就可以为所欲为了,社会上不是流行着“有权不用,过时作废”的话语吗?正因为现在的官员往往是居位不为、华而不实、为官不廉、以权谋私乃至腐败成风,而那些没有权势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利却很难得到保护:农民工讨不回工资、失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城市居民被强制拆迁、小百姓蒙冤受屈投拆无门乃至形成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的潜规则。本来政府是一个服务全体人民的公共机构,但现在却似乎演变为压在人民身上的一个枷锁,本来是代理人的那些政府官员在力量规则下已经成为百姓的主宰者;以前的好官是要为民办实事、办正事、办好事,从而受人民群众拥戴,但现在只要不做坏事,不做缺德事,就是好官了。事实上,现在的百姓只要看到一个当官的,就首先会这个权力是搞后门,或搞不正之风或搞钱权交易得来的;正是在这种对立思想的指导下,社会大对近来官员遇害、警察被袭等事件往往表现出幸灾乐祸心理,而很少表达同情和支持,以致社会中逐渐流传了“仇官”的说辞。目前社会中为什么会出现仇官现象呢?显然,这正是由于在伦理道德急速衰落的社会背景中,一方面缺乏权力制衡体制,另一方面却极端地引进权力决定观,结果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就可以为所欲为。[11]

  四、政府与市场的功能辨识及勘界

  现代自由主义除了认识到纯粹市场中的自发失灵外,更是关注政府行为可能造成的干预失灵,而是试图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寻求平衡;它虽然不赞同最小政府的理念,但却要保障政府能够“做它该做的是”。这有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究竟该做何事?二是如何保障政府尽其职?前者涉及到对不同时期社会合作状态的理解以及协调机制转化的要求,后者则涉及到权力制衡和立宪问题。显然,在传统中央计划的社会主义国家,恰恰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层次的要求,从而犯了严重的“理性自负”;例如,兰格就曾举例说,国家计划委员会曾在计划中规定过在一个狩猎季度中应猎取的野兔数目,但由于在国民经济计划中遗漏了女用纽扣和发针而导致社会上得不到。正因如此,布罗姆利指出,“这样统制经济似乎可以避免资本主义普遍存在的个人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误用,但是,由于对个人缺乏激励也可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使对人民来说是重要的一些物品和服务的生产被束之高阁”。[12]正是基于这种实践,尽管绝大多数学者都不是纯粹的自由放任主义者,都希望扩大政府在减少贫困、改善环境等方面的作用;但同时,他们又对官僚制的运作方式表示不满,并特别担心政府的权力得不到控制而使得事情更糟。结果,导致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复活,政府恶棍说获得了流行,以最小政府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流派甚嚣尘上。

  正是在这种主流经济学中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影响下,国内一些主流经济学盲目地宣扬和照抄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理论,把这些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西方理论应用到实践之中;受这种理论的支持,地方政府官员也开始以当年汉王室的“无为而治”自居,把一切事情都推给市场而美其名曰不干涉市场经济规律。譬如,当房价不断飙升而致民怨沸腾时,这些官员却以时市场规律而漠然视之;而且,这种行为往往会受到一些经济学者的吹捧,把这些官员视为懂经济的人,是自由主义的捍卫者。但殊不知,当时的汉王室之所以能够不作为而收受人民税收,是因为当时他们名义上是国家的“主权者”;但在人民主权的当前时代,这些不作为的官僚有什么理由接受人民的供奉?他们把自己看成了帝王和统治者了吗?对那些政府官僚而言,这是明显地是在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试想,如果政府不为人们的利益着想的话,那么要政府何用?民众为何要纳税养活这一群占据高位而无所事事的人?显然,作为一个真正的学者,他不应该盲目地跟随俗流,而是要能够看到别人看不到的地方,能够深入地思考现状的成因而避免为某些假象所迷惑。

  一般地,我们在审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时,不能仅仅看到它们的现实表现,而是要理清两者作用的现实与本质,并探究两者分离的原因。譬如,上述那种对具体商品数量的规定的计划本身就是与政府应有的显性协调作用发生脱节的,这些东西本身就应该留给那些更具个人知识的现场者去解决;兰格就指出,把这类细节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与计划工作无关,它实际上阻碍了对国民经济的有效指导。事实上,历史上的自由主义并不是对政府行为的简单否定,而往往是出于对政府越出其边界而造成更严重问题的反动。譬如,在重商主义时期,当时的严格控制着生产的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而维护垄断者的利益,甚至对每英寸布所必须的线的数量都作了规定;正因如此,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主义对重商主义进行了革命,流行的古典自由主义要求把政府职能限制在最小程度,而反对设立公用事业、发放许可证和规定从事某一职业的限制条件、对国际贸易加以限制、移民定额以及使用国家权力来限制竞争等。但是,这种极端的自由放任政策并没有贯彻多久,整个社会就爆发出了很多的矛盾和冲突,社会的贫困化现象也不断加剧;此时,就开始出现了新自由主义,它在主张尽可能保持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同时,也认为政府也具有本身的政治和经济功能,如国防、警察治安、制定法律、公共健康和工业安全法规、大规模投资项目如港口和水坝的各种规定、实行鼓励技术创新的专利权、提供基础教育以及创造出一种坚挺可靠的通货等。

  因此,历史的实践并不是对政府协调功能的简单否定,而是提醒人们更清楚地认知政府协调的方式和范围:既不能越厨代疱,也不能放弃自身责任。究其原因,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已经告诉我们,由于外部性、公共品、自然垄断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等因素,市场会出现失灵,因而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本身所存在的信息、激励、监督等问题,政府干预也会存在失灵,特别是作为本性“恶”的政府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因此,经济学根本性的作用是要如何把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结合起来,利用各自的优势弥补另一方的不足,以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大问题,而不是二者择其一,或者仅仅是“两害相较取其轻”。显然,如果像主流经济学家那样考虑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在社会福利最优无法实现的情形下转而在自由市场的基础上以市场失灵为代价寻求次优;那么,如果沿着另一条思路,通过不断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同样可以微小的政府失灵为代价来实现政府协调下的同样效果。

  不幸的是,国人却往往容易走上极端:一方面,针对市场失灵问题,不是寻求市场的完善之道而是视如取消了事,如改革开放前的实践所做的那样;另一方面,针对政府失灵问题,也不是寻求政府监督体系的完善而是取消政府相关职能,这正是当前经济学界的流行观点。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5年广州市禁止摩托车通行,据说主要原因是,摩托车导致了交通混乱和街头抢劫现象;但是,广州市政府不是从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以及市场法制的不健全角度想办法,而是依靠其强权来禁止所有的摩托车通行。显然,这不但是政府的不作为问题,更是对个人自由的明显侵害;即使仅从经济发展角度而言,此举也会直接导致10万靠摩托车拉客谋生的人失业,以及其他大量相关从业人员的失业。正因如此,当前的政府并不是真正地遵循市场规律,更不是在完善市场机制;而是在滥用公权力,从事它不该从事的活动,而放弃其应尽的责任。正因如此,“今天的农民在无需找‘市长’的场合,‘市长’却非要找他们不可,而在需要‘市长’之时,‘市长’却往往拂袖不管,还振振有词地要人们‘不找市长找市场’”。[13]

  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当前中国社会的公权力太集中于一小撮人手中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并导致了异常严重的政府失灵问题。事实上,只要公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都将导致暴政;斯宾塞曾指出,“凡对权力的敬畏心最大的地方就是对个人自由侵犯最严重的地方”。[14]显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就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因为只要法律本身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就不会有积极心来限制自己的权力,即使制定了的法律也不会得到切实的遵守;麦克尔文就指出,“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最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15]然而,受传统儒家的“君子求诸已,小人求诸人”的影响,儒家社会的传统法律往往是由当权者制定,并主要是针对那些心性发育不全的小人,只有社会大众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指导和约束;正因如此,形成了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单方向社会监督体系,此时上位者就可以尽情地玩弄它的机会主义而很少受到惩罚,从而产生了大量贪污腐化的现象。

  当然,这种单向的监督体系也与主流经济学中流行的委托-代理理论相通,问题是,委托-代理治理机制仅仅是西方国家理论上的说教,而实际采用的却是相互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机制;事实上,这一点也深为学术界所认识,如宾默尔指出的,“一个社会仅仅有监督者是不够的,关键在于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案是我们必须彼此监督。也就说,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均衡的,这包括警察、官员与非官员”。[16]同时,尽管传统儒家强调法律约束下位者,但并不是说上位者不需要受到制约;相反,他们需要受到更高的道德标准的约束,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约束。显然,在“脱魅”的现代社会中,任何具有神秘性的卡理斯马式的先知统治都已经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的维系和治理就有赖于两个方面。一是,如韦伯强调的,作为一个以政治为志业的人,它必须依照责任伦理去行动,需要按照自己既定的价值立场去决定行动取向,本着对后果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公共事务,以履行“天职”的责任心去应承日常生活的当下要求。二是,积极壮大弱势者的力量以建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从而防止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衍生出来的恶性为,麦迪逊在观察到弗吉尼亚州和宾夕法尼亚洲的立法机关对此违反本州的宪法后就指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仅仅写在羊皮纸上,还不足以使我们的政府逃避集权的威胁,集权可能会慢慢地侵蚀宪法的规定,使一小撮人聚揽了政府的所有权力”。[17]

  然而,由于人类在建立更理想的社会制度过程中的失误,人们不是去审视制度构建的条件和途径,而是把“道德理想国”这个目标本身给抛弃了;以致无论是社会大众、学术精英还是政治领袖都失去了政治和价值理想,反而开始依附于物竞天择的社会达尔文观,为现实的存在提供种种的合理化辩护。于是,在道德约束体系已经崩溃的当今社会,国内那些“主流”经济学家不但对在中国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完全没有信心,更是不相信伦理道德的积极作用;因此,他们很少在这方面作真正实际性的探索工作,而是把当前所遇到的问题一味地推给市场,主张所谓的“无为而治”。特别是,正是由于深受主流经济学伦理实证主义的熏陶,当前国内经济学界出现了一个非常奇特的论调:一方面,当政府官僚与权贵资本相结合在瓜分国有资产时,一些主流经济学以改革成本最小化或者以供求力量博弈来为之提供辩护;另一方面,当政府在坐视市场失灵问题而无为时,这些主流经济学又把这种现象视为非政府职能之范围。在这些“主流”经济学家看来,只要是市场产生的结果就一定是合理的,因而市场上产生的现象当然应该由市场解决,这实际上是典型的“无政府主义”;正因为他们敌视乃至否定政府的作用,从而导致作为协调者的政府无法发挥其积极功能,这就舍弃了人类协调经济活动的有益手段。

  五、简单结语

  自由主义的内涵本身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在18、19世纪,自由主义往往等同于自由放任,要求限制政府的职能到最小,通常被称为旧自由主义或古典自由主义,英文为liberalism;但是,到19世纪末以降,自由主义丧失了它原来的标记,开始倡导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问题,英文为:libertarianism,而极端自由放任主义则被称为保守主义。一般来说,古典自由主义是为保卫个人权利不受君主和其他统治者的支配而提出来的一种基本哲学,它反对设立公用事业、发放许可证和规定从事某一职业的限制条件、对国际贸易加以限制、移民定额以及使用国家权力来限制竞争等;相反,新自由主义则在坚持民权和自由的同时,又乐于依赖公共政策以解决那些市场不能克服的经济问题。因此,自由主义本身有不断复杂化的趋势,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之与干预主义或者保守主义等对立起来,而是试图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事实上,无论是自发的市场秩序还是自觉地计划秩序都存在内在的缺陷,推动社会秩序扩展的两种动力的共同基础则是社会伦理。[18]因此,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推崇市场机制,但完善和成熟的市场机制本身就包含了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市场伦理和抽象规则;特别地,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健康的市场伦理,而纯粹基于力量决定的市场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失灵。显然,这种失灵需要依靠政府机制来修正,但政府的主要功能却不在于诸如计划之类的显性协调,相反,其功能日益转换到隐性协调方面,其中的核心功能就是对健康市场伦理的培育。

  巴斯夏曾说,所有合法的利益都是和谐的,这里强调不是“合法”而是强调“和谐”;即,只有能够导致利益和谐的法律才是真正合乎实质法的,而那些背离实质内容而体现不正义的强制法律本身是不合法的。显然,在当前国内社会中,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尖锐,这意味着,现实中的各项社会制度出了问题,它本身体现不了正义的要求;也即,当前的实在法本身不是“法”,或者仅仅是“恶法”。因此,我们就不能像现代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那样,在既定制度理性地追求各自的私利,而是要对社会制度本身进行完善和改造,这就要向古典经济学汲取营养。米尔斯写道,“由于对全球生态的压力变得越来越严重的那个时刻越来越近,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整体利益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即使这些办法要涉及到一些牺牲,并且涉及要对他人做出更多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难让人接受的让步。经济思想史是这样的一个历史:它已经显示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趋势,那就是要退回到与古典经济学家、新古典经济学家和货币主义者们的看法背后起支撑作用的那些观念相同的观念去,这种趋势,只有在凯恩斯主义政策盛行的那四分之一世纪左右的实践中才被打断了。……我们现在需要认识到:当前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取的办法中反映出来的那种经济政策思路,完全不适应二十一世纪将向我们提出的那些挑战”。[19]显然,要真正夯实一个和谐社会,就需要深入分析政府和市场两者作用的领域和度,探究充分地发挥两者作用之互补的可能性,而不是遵循主流经济学中的那种简单化政策主张。

  [1]秦晖:《问题与主义:秦晖文选》,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自序。 [2]罗素:《自由之路》,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3]波普尔:《历史主义贫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4]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5]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6]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7]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8] http://wang-dingding.blog.sohu.com/87530691.html。 [9]加尔布雷思:《加尔布雷思文集》,沈国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10]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11]朱富强:“‘仇富’和‘虐穷’的考辩和理论反思”,《经济纵横》2008年第9期。 [12]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中译本序。 [13]秦晖:《问题与主义:秦晖文选》,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14]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3页。 [15]转引自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6]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第1卷):公平博弈》,王小卫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17]转引自瓦格纳:“宪法、暴政和宪政秩序”,载罗利编:《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刘晓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8] 朱富强:“社会扩展秩序中的‘人类意识’刍议: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之检视”,《制度经济学研究》2007年第4辑。 [19]米尔斯:《一种批判的经济学史》,高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28~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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